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的主要條款:
(1)合作開發當事人的名稱、姓名、住所;
(2)項目概況(包括:座落地點、項目性質、四至、占地面積、有關規劃指標等);
(3)項目現狀;
A、項目報批現狀包括規劃參數,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項目動拆遷、開發現狀。
(4)合作方式;
A、共同組建項目公司方式
需約定:項目公司的注冊資金、出資比例、時間;組織機構的設立、運 作程序、利潤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協議方式;
需約定:合作各方的投資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評估)、投入期限、投資比例、合作經營方式、運作機構的組成、利益(權益)分配等。
(5)項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權利義務的轉移(包括項目公司成立前所發生費用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辦理等);
(6)項目的總投資數額(包括成立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的差異)的投入方式;
(7)項目合作建設計劃(規模、進度等);
(8)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約定有關審批手續的辦理、有關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分擔以及合作投資回報的分配方式);
(9)違約責任;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合作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
(1)轉讓當事人的名稱、姓名、住所;
(2)項目概況(包括:座落地點、項目性質、四至、占地面積、有關規劃指標等);
(3)項目轉讓時土地使用權性質,獲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4)項目現狀;
A、項目報批現狀包括規劃參數,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項目動拆遷、開發現狀(停建、緩建);
C、項目涉及的土地或工程的權利限制情況;
(5)項目轉讓方式;
A、以開發項目轉讓方式;
需約定:轉讓費用的構成、數額、支付方式,項目的立項、用地、工程建設的有關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手續等;
B、以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方式;
需約定:項目公司概況、股權轉讓比例、價格、支付方式,現有資產的認定,需出示原公司股東會決議并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
(6)項目轉讓價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7)項目標的物轉讓、交割日期及方式;
(8)轉讓前原有債權債務以及土地或工程的權利限制的處理;
(9)雙方的權利義務;
(10)違約責任;
(11)解決爭議的方法;
(12)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合伙建房,產權糾紛: 一、關于合建契約的法律性質合建契約是指當事人之問關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由另一方出資建設,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與基地使用權的協議。這種合同關系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建設單位與房...
甲房地產公司與乙房地產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例評析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原則上需要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實踐中不乏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參與...
土生百物,地載萬代。房地產業作為依附于土地之上而產生發展的復合性產業,不僅牽涉土地供應、資金借貸、工程建設、商品房買賣等關聯產業,而且在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合作開發作是房地產開發的一...
【裁判要旨】《補充合同》約定雙方對項目共同出資,待房屋建成后確保銀城公司按投資比例分得房屋,屬于雙方合作開發后按比例以實物分房形式共享合作成果并共擔合作風險。【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合作建房(開發)合同的幾種形式及效力認定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要求合同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如雙方均不...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物資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與內蒙古金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港公司)訂立《危房改造協議書》,約定物資公司將車站東街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有償...
裁判要旨:1.雙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約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報,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該約定不具備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屬性,應認定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性質為借款關系,案由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2.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的,應就相關事實作...
裁判要旨:1.雙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約定一方只收取固定回報,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該約定不具備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屬性,應認定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性質為借款關系,案由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2.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的,應就相關事實作...
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通常存在兩個法律關系:(1)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下稱土地方)與提供資金的一方(下稱資金方)之間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系;(2)發包人(通常為資金方)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土地方往往不會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