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貨幣進行各種方式的加工、改造,使其改變為面值、數量不同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偽造、變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由于偽造、變造貨幣成本小,利潤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額利潤誘惑下不惜鋌而走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為。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為,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則是仿照真幣制造假幣的行為,完全是以假充真。變造行為的手段、特點決定了其變造貨幣的數量是有限的,不可能與偽造貨幣的數量相提并論,因此變造貨幣的社會危害性也遠小于偽造貨幣罪。盡管如此,變造貨幣也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因而變造貨幣行為同樣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在客體要件這一問題上,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無實質上的差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開值的行為。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涂改變為100元面額的人民幣,或把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后變為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等,就都是變造貨幣的行為。變造貨幣,從廣義上來講,應屬于偽造貨幣的一方式,因為經過變造的貨幣已不會再是起初真正的貨幣,而是一種以假充真的假幣,但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兩者的行為方式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變造的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對其所進行的加工與改造而使其增加數量、面值的行為,無論其如何加工處理,變造后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著原貨幣即被加工對象的成份,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顏色、圖案等。其是一種在貨幣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貨幣變為多量的貨幣的行為。而偽造貨幣則不同,它是從無貨幣到有貨幣 為。采用將一些非貨幣的物質材料經過一系列的諸如復印、影印、描繪等方法而使其變成貨幣的行為,有的偽造不需要使用貨幣,如利用報紙、繪畫、凹縮印本剪裁粘貼假幣就可不利用貨幣;有的雖然要利用貨幣,如用彩色復印機復印,用照相機拍攝而制成假幣等,但無論是利用貨幣還是不利用貨幣偽造貨幣,偽造后的貨幣都不會有原有貨幣的成份。再從產生和后果看,偽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進行,但變造就難以做到,因此,前者產生的數量常常要比后者大得多,并且由于偽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進的技術設備,而變造行為則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偽造的要比變造的象得多。為此,將兩種行為分別規定為不同的犯罪,并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規定不同刑罰,顯然有著其內在的必然性。
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為“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貨幣數額應讀是指變造后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為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并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為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有的變造后還作為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于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變造貨幣罪與偽造貨幣罪的界限
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不同的,變造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以增加原貨幣的面值,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后偽造成貨幣,有的偽造貨幣的行為要利用貨幣,如采用彩色復印機偽造貨幣的。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等。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將真實的金屬貨幣熔化之后鑄成新幣。變造貨幣的犯罪受到其行為方式的限制,變造的數額遠遠小于偽造的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真實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行為人為此還須先行投入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變造貨幣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于偽造貨幣的非法所得利益。而偽造貨幣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產貨幣”,社會危害性相對變造貨幣要大得多。
本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而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因此正確區分兩罪十分重要。區別點為:
(一)“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值,“偽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加工為貨幣。
(二)變造后的貨幣,有原幣成份;偽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為面值更大的貨幣;
(三)變造假幣一般要投入原幣成本,數量也不很大,而偽造則可以大量進行,危害更大,因此處刑不同。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三條 [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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