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單方允諾行為類型
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單方面為自己設定義務,同時允諾給予他人權利的。換句話說,單方允諾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根據法律性質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單方允諾行為分為三類:即要約行為、先合同義務行為、要約邀請行為。
1.要約行為。這里所說的要約行為是當事人單方面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含有合同具體內容的意思表示。此種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真正意義上的要約行為。例如,在遺贈中,一旦受遺贈人表示同意接受遺贈,則遺贈合同就成立了。再如,遺失了物品而張貼的尋物啟事中“送還者酬謝xxx元”;公安部門為盡快破案發布的“舉報重大線索者獎勵xxx元”等等這些懸賞廣告中,一旦發布人單方面明確了要承擔向多數人發出要約的責任,該行為即為要約行為(而非要約邀請)。當物品被送還失主、重大線索被知情者舉報時,要約被相對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在此種情況下,單方允諾者即為要約人,其要約行為得受《合同法》的約束,一旦他違背自己的單方允諾,就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先合同義務行為。先合同義務行為是指締約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前來訂約方的人身、財產、交易安全所應盡到的義務。它包括了締約前商家的商業廣告行為、宣傳活動,以及為顧客所提供的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先合同義務本質上是一種使人信賴的義務,它直接產生于《合同法》,而使人信賴的義務則是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義務化的直接表征。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使合同不能成立,從而導致信賴該合同能夠成立且為此積極準備的相對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即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要約邀請行為。現實生活中,有的商家為了促銷,稱其店內商品“全場打x折”,甚至打出“本店拆遷,揮淚大甩賣,一律半價”的招牌。實際上是商家盜用了減價之名,而行欺騙顧客之實。比如,“全場打x折”是在商家把全部商品整體提價后再打的折扣;拆遷甩賣的店子一年也未見遷走。商家的這種宣傳行為就只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因為此種性質的單方允諾行為并無實質內容,或者說選擇訂立合同的權利仍保留在顧客一方,在商家與顧客之間還不存在合同關系,所以此種商家的單方允諾行為只能算是商業信譽問題,即只能是道德層面上的應受到社會譴責的行為。當然,如若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了商業上的不正當競爭,還是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的。
二、單方允諾的特征
單方允諾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
單方允諾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對方對其意思表示進行承諾,因而區別于合同關系。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可能成立。
2、單方允諾的內容是表意人為自己單方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
法律允許民事主體根據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并自愿承擔由此發生的債務。單方允諾不需要相對人付出對價,相對人對于表意人也不負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義務。合同中的等價有償原則在單方允諾中并不體現。
3、單方允諾一般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的,凡是符合單方允諾中所列的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相對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諾的權利。如公交公司作出了“六·一”兒童節兒童免費乘車的允諾,則兒童均有免費乘坐的權利。
4、單方允諾之債在相對人符合條件時才發生
單方允諾雖為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之債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時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對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不確定的。由于債的關系的主體都應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對人不確定時單方允諾之債并不成立。單方允諾之債為附條件的債務,當具備條件的相對人出現時,單方允諾之債對雙方當事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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