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無效說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偽造的股東(大)會決議由部分股東一手炮制,其他股東根本沒有作出意思表示,也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可能性,因此,這樣的股東(大)會決議由于不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2、可撤銷說
該說的主要依據為《公司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程序作出的決議應為可撤銷決議,從而區(qū)別于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無效決議。該說認為,依照《公司法》第22條第2款,公司股東召開股東(大)會不通知其他股東或者偽造其他股東簽章,屬于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或者議事方式違法,因此應當適用公司法規(guī)定的60天不變期間,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內申請法院撤銷,否則應視為有效。
3、不成立說
不成立說認為部分股東偽造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根本不符合公司決議共同行為的本質要求,不是由公司法定機構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足以稱為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這樣的決議并非真正的決議,而是不成立的決議,或者非決議。
我們認為,決議不成立說由于抓住了偽造決議欠缺股東集體意思表示的特點、相對較為合理。
(1)決議不成立說相對于無效說,更有利于保護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從而保障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決議無效說的問題是,即使被偽造簽章的股東事后知曉偽造決議的內容,并在公司經營中執(zhí)行或者實施了該決議的內容,也可以在此后的任何時間要求確認無效,廢棄決議的既成事實,從而形成對第三人的抗辯,危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成立說并不認為決議無效,而只是認為決議尚未成立,從而根本不產生有效無效的問題。
(2)相較于決議可撤銷說,偽造決議不成立說更符合偽造決議的本質特征,也更有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公司的合法利益。決議不成立說僅僅在公司所有股東都對偽造決議加以追認的情況下才確認決議成立并評價其效力,因此,只要公司股東未對偽造決議進行追認,則不論任何時候都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的事實。這樣,一些偽造決議的股東企圖通過偽造他人簽章?lián)p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將不受法律保護,從而使得受到侵害的股東得到充分救濟。決議可撤銷說認為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內股東未行使撤銷訴權時,決議便確定有效,明顯不利于維護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被偽造簽章的股東根本不知道決議的存在,甚至根本沒有機會知道決議的存在時,就更加不公平了。而決議不成立說恰恰彌補了這一缺陷,決議不成立說通過賦予確認決議不成立的訴權,給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本身設立了一通安全閥門,其適用效果將明顯優(yōu)于可撤銷說。況且可撤銷說將決議作出之日作為行使撤銷訴權的起算時間,但是在偽造決議的情況下,我們有時甚至不能知道決議作出的真實日期,從而為受害股東的權利保護更添困難。尤其令人疑惑的是,偽造決議作為偽造決議,從本質上講根本談不上決議的作出,又從何能認定決議作出的日期?這一點就更加突顯了決議可撤銷說的內在矛盾和困局。
因此,即使是從便于法律適用的角度,也不宜采偽造決議可撤銷說,而應當采偽造議由于不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偽造轉讓股權無效,真正股東可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和恢復股權比例裁判要旨通過偽造股東簽名,制作虛假的《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xié)議》,轉讓股東股權的行為無效。即使已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股權被處置的股東仍可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和股權比例。案情...
裁判要旨案例索引案情簡介爭議焦點 作為上市公司的賢成礦業(yè)未經股東會決議簽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意見延伸閱讀 類似案例在最高院不同的合議庭所做的判決中意見基本趨同。上述案例在最高院作出判決后,賢成礦業(yè)曾申請再審,但最終被最高院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屬于公司對內的程序性規(guī)定,其并未規(guī)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此負有審查義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從維護交易安全角度考慮,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應當不受其內部程序性規(guī)...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一、公司對外進行擔保的必經程序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
01裁判規(guī)則1.股東會決議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綿陽高新區(qū)科創(chuàng)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固生投資有限公司、陳木高與綿陽市紅日實業(yè)有限公司、蔣洋股東會決議效力及公司增資糾紛案本案要旨: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公司作為行為主體實施法...
裁判要旨股東會決議法定無效的情形是指其內容的違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絕對效力,在未被撤銷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東會決議只是公司注銷登記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機關對相關文件的審查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在沒有證據證明工商機關的形...
裁判規(guī)則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規(guī)定,非認定擔保合同效力的依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
最高法院:未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保證合同有效!作者:李舒 趙躍文 代巧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裁判要旨公司為其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公司提供擔保,并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無需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保證合同合法有效。案情簡介1. 博益特公...
公司對外為他人提供擔保,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是采取禁止和限制的做法,我國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禁止公司對外擔保,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16條,增設公司對外擔保規(guī)定,立法上肯定了公司對外擔保的能力,程序上對公司對外擔保作出了規(guī)定。 ...
來源/給忙碌者的法律必修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而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該公司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很多法院傾向于判定該擔保合同有效。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都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使很多公司苦不堪言。如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