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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1]。
一、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與計劃、起草、審批與發布、適用與解釋,以及備案、清理與評估等環節。
每一部黨內法規都要走完這幾項規定動作。以規劃與計劃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這實際上是給中央黨內法規和地方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個“路線圖”和“時間表”。
在制定相關的黨內法規過程中,根據這部黨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制定過程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在黨內立法過程中,按照分級立法的原則,由中央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和計劃,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權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對黨員和黨組織的行為做出規范,并適時予以公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有規可依。此為其一。
其二,按照開門立法的原則,鼓勵黨員甚至黨外群眾有序參與到黨內立法工作中來,鼓勵和尊重專家學者對黨內立法提出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一些黨內法規的初稿和征求意見稿可以通過媒體、網絡予以公布,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做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其三,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則,將基層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政策,成熟的并帶有普遍適用性的政府上升為黨內法規。
條件成熟時,可以將黨內法規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成為國家法律。二、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制度,由黨內法規工作機構負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黨內法規工作機構備案審查。
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該黨內法規進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即看該黨內法規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觸、相沖突以及明顯不當的情況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準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黨內法規解釋制度,是指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黨內法規的含義以及法規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黨內法規的解釋是黨內政治生活中法規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規實施的重要前提。不管是黨內法規的備案審查,還是黨內法規的解釋,都是為了提高法規立法質量,黨內法規的立法質量,增強黨內法規建設的合法性,彰顯黨內法規的嚴肅性、權威性,目的是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三、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之間存在什么關系?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在于:制定機關、制定程序、調整對象、適用范圍、實施方式不同。
從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看來,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中央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黨內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則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的。從調整的對象來看,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政治生活,而國家法律主要調整的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從適用范圍來看,黨內法規僅適用黨組織和黨員,而國家法律則適用于包括中國共產黨黨組織和黨員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從實施方式來看,黨內法規主要是以黨的紀律作為強制手段,而國家法律則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盡管有上述明顯的不同,但二者相輔相成,辯證統一,都是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重要依據,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法律規范體系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來說,二者又是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
也就是說,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是國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黨內法規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
此為其一。其二,黨內法規的制定與實施都要在國家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駕于國家憲法和法律之外、之上。
其三,黨內法規要嚴于國家法律,從黨的先進性建設的角度來看,這是因為加入中國共產黨,成為中國共產黨這個執政黨組織的一員,就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如何實現二者的銜接和協調?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要用兩手,兩手都要硬,即運用國家法律法規這一手,規范約束包括黨組織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使他們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同時也要運用好黨內法規這一“軟法”之手,加大黨內法規的執行力度,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既有國家法律意。
對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 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 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
黨章 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行。完善黨內法規 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 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 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 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同時,黨的紀律是黨內規矩。
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黨 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 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 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 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 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
最后,還應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嚴格執行領 導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 種特權行為。
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嚴格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 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內法規分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7類,這7類名稱,反映黨內法規的基本內容、適用范圍和效力等級,對于黨內法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具有重要意義。
各類法規簡要概括如下: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并發布。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準則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布。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條例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布。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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