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閱讀提示:在通常情況下,隱名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代持股協議為有效協議,這也造成了司法實務中,代持股現象的大量存在。但是,在近期,筆者發現最高院連續裁出兩個代持股協議無效的案子。筆者就以這兩個案子為例,向大家展示最高院關于代持股協議效力的識別標準和方法。
裁判要旨
案情簡介
裁判要點
實務經驗總結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已廢止)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5號】
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天策公司、偉杰公司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內容,明顯違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八條關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的規定,對該《信托持股協議》的效力審查,應從《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規定的規范目的、內容實質,以及實踐中允許代持保險公司股權可能出現的危害后果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首先,從《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制定依據和目的來看,盡管《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在法律規范的效力位階上屬于部門規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規,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的明確授權,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而制定。據此可以看出,該管理辦法關于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為了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從《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規定的內容來看,該規定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本部門的職責權限范圍內,根據加強保險業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具體制定,該內容不與更高層級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也未與具有同層級效力的其他規范相沖突,同時其制定和發布亦未違反法定程序,因此《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于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規定具有實質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再次,從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危害后果來看,允許隱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將使得真正的保險公司投資人游離于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之外,如此勢必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妨害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之由于保險行業涉及眾多不特定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保險公司這種潛在的經營風險在一定情況下還將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進而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可見,違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有關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規定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與直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一樣的法律后果,同時還將出現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包括眾多保險法律關系主體在內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等規定,本案天策公司、偉杰公司之間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天策公司依據該《信托持股協議》要求將訟爭4億股股份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天策公司、偉杰公司之間雖簽訂有《信托持股協議》,但雙方是否存在訟爭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后方可作出判定。但無論天策公司、偉杰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于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天策公司可以在舉證證明其與偉杰公司存在訟爭股份委托持有關系的基礎上,按照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依法主張相關權利。為進一步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行使訴訟權利,本案應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來源:網絡
裁判要旨】通過隱名代持方式投資擬上市公司,因違反相關股權清晰的監管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代持協議無效,因代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應根據雙方過錯以及貢獻大小等情況進行公平與合理的分割。該案中,原告楊金國在常州亞瑪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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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權代持關系中,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方,而顯名股東卻作為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紅利、對股東會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并承擔股東義務,包括繳納認繳出資等。 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