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2008年3月1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承建A 公司的1#、2#廠房。合同約定:工期為239日,開工日期為2008年3月21日,竣工日期為 2008年11月15日;合同價款為8,200萬元;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混凝土由A公司負責供應;B公司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向A公司支付1萬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價款的3%。
2008年3月21日,B公司進場施工。2008年6月15日,監理單位在檢査時發現B公司往運輸到現場的混凝土罐車中加水,監理單位將此情況告知A公司后,A公司通過監理單位責令B公司停工。A公司于2008年6月18 B委托C檢測中心對B公司已施工部位的混凝土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部分混凝土強度無法滿足設計要求的標準。A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委托D研究院進行加固設計、于2008年8月12日委托E咨詢公司對加固圖紙進行審核、于2008年8月18日委托F公司對混凝土強度不達標部位進行加固施工。2008年10月20日,混凝土強度不達標部位加固施工完成后,A公司通知B公司復工。2009年3月22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工期延誤127天。
因A公司與B公司無法就工程結算價款達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價款并賠償其暫停施工期間產生的人員停、窩工費用。機械設備租賃費用及周轉性材料租賃費用。A公司提起仲裁反請求,要求B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賠償其因混凝土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支出的檢測費、加固設計費、圖紙審核費、加固施工費、工期延誤增加部分管理費用。
審理
關于B公司暫停施工期間的損失,仲裁庭經審理認為,B公司違反《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第6.1.2項的規定:“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和澆筑成型過程中嚴禁加水。”《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第8. 1.4款的規定:“混凝土運輸.輸送、澆筑過程中嚴禁加水;混凝土運輸、輸送、澆筑過程中散落的混凝土嚴禁用于結構澆筑”,擅自往進凝土罐車中加水,由此被A公司責令暫停施工。B公司暫停施工期間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關于A公司工期延誤違約金。仲裁庭經審理認為,B公司違反規范、標準施工被A公司責令暫停施工,由此導致工期延誤,其應按合同約定標準向A公司支付工期延期違約金。
關于A公司暫停施工期間的損失及增加部分管理費用。仲裁庭經審理認為,B公司擅自往混凝土中加水,A公司責令其暫停施工后,委托C檢測中心對混凝土強度進行檢測并因此支出檢測費用,在確認混礙土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后委托D研究院進行加固設計、E咨詢公司進行加固圖紙審核、F公司進行加固施工。并因此支出加固設計費、圖紙審核費及加固施工費D B公司因暫停施工延誤工期,導致A公司管理費用增加。依據《合間法》第107條 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B公司應對A公旬產生的檢測費、加固設計費、圖紙審核費、加固施工費及增加的管理費用予以賠償。
評析
承包人引發暫停施工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可能被發包入索賠。因此,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用行義務,避免因己方原因被發包人資令停工。另需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對于發包人違法或違約的,因暫停施工可能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產生重大影響,承包人應謹慎行使停工權。如果停工依據不足的,除了主張的費用損失可能難獲支持外,如工程延期極有可能承擔工期違約責任。因此,承包人在行使暫停施工權時應務必慎重,一定要按照有關施工合同的程序啟動停工,并應當留存書面性的往來文件予以佐證,避免無合同依據、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而停工構成違約的不利后果。為了支撐后續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做好停工期間各項資源投入的數量、價格、支出的記錄,如有可能的,最好取得監理、發包人的書面確認。最為垂要的一點,承包人務必注意合同對于索賠期限的約定,避免逾期而喪失費用索賠權。
來源:海那法律管家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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