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國有企業作為S市雅馨閣小區住宅工程施工項目發包人,通過招標方式選定了總承包人。承發包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項目建設投資總金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并約定樁基工程屬于暫估價項目,樁基工程施工合同估算金額為人民幣300萬元,屬于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但總承包人未經招標手續便將樁基工程發包給某不具有該施工資質的分包單位.且并未報發包人審批同意。該住宅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中指出素填土層中有建筑垃圾,厚度為0.3~10米,但總承包人并來相織現場勘察,亦無詳細的數據分析, 告知分包人建筑垃圾數量較少,分包人便未將素填土層中建筑垃圾的處置費用納入合同價款范圍。后總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形式,并就合同價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場內回填大量鋼筋混凝土塊、樓板、涵管等建筑垃圾,且回填的建筑垃圾較為密集,由此產生的機械臺班報耗、材枓損耗、設備修理、土方二次開挖及土方運輸等相關費用增加了教倍分包人據此要求總承包人增加費用,其理由為:地下大量的建筑垃圾造成樁基工程施工成本增加。分包人因清除障礙物而增加工作量,相應增加的施工成本費用理應由總承包人承擔。總承包人則認為分包人作為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在明知該建筑垃圾存在的情況下,理應在簽訂合同時有所考慮。且合同明確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價款不予調整,分包人因清除障礙物增加的工作量并不屬于可調整合同價款的風險范圍。雙方僵持不下,后分包人拒絕繼續施工.導致樁基工程遲遲無法完工,最終總承包人與分包人達成和解并支付了費用后分包人方才復工,但樁基工程完工的時間較之總承包人的原計劃已有一定的延遲,以致總承包人施工的整個工程延期竣工了兩個多月。其后,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在工程結算時產生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發包人遂根據合同約定向當地施工機構申請仲裁,要求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共計人民幣75萬元。承包人亦提出仲裁反請求,主張其向分包人額外支付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并相應調整竣工結算價款。
仲裁庭經審理后認為,承包人在未報經發包人審批同意且未通過招標程序的情況下,擅自將哲估價項目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分包人,本身就具有過錯;加之其未將素填土層中建筑垃圾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分包人,導致后續施工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并直接影響了工程工期,承包人因其自身過錯額外向分包人支付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同時應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仲裁庭最終支持了發包人的仲裁請求,并駁回了承包人的仲裁請求。
2律師點評在上述案例中的樁基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但總承包人卻未經招標程序擅自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當屬無效。總承包人對此事項存在主觀過錯,應就該暫估價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向發包人負責。另外,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發包人僅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對于總承包人為解決糾紛而額外支付樁基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費用,不應由發包人承擔。不僅如此,因暫估價合同履行遲延導致工期整體延誤的,總承包人還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轉自海那法律管家
案例介紹 律師點評 這里需提醒發包人注意的是,如承發包雙方采納的是《2013版合同》且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將風、雨、雪等氣候條件納入不可抗力的范疇,根據《2013版合同》第17.3.2項第4目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
索賠案例 2008年3月1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承建A 公司的1#、2#廠房。合同約定:工期為239日,開工日期為2008年3月21日,竣工日期為 2008年11月15日;合同價款為8,200萬元;工...
索賠案例律師點評 工程試車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質量缺陷需要修復的,承發包雙方應在實施修復前查明原因,并依據杳明的原因決定修復方案。如果不查明缺陷原因,修復方案可能難以確定,修復難度可能大大增加,并且難以分清質量缺陷責任,容易產生爭議。另外,...
案例一 案例二律師點評 承包人負責供應的設備和材料清單、合格證書、驗收單、封樣記錄均可作為確定工程價款、質量責任歸屬、工期延誤責任的重要依據,如證明承包人及時供應的文件可用于排除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并以此作為向發包人主張工期延誤產生...
索賠案例2010年3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一》),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商品房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一》約定:合同價款為7,900萬元;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6日,竣工日期為2011年5月16日;承...
索賠案例案例一:A公司就高速公路建設通過招標形式委托B公司施工,A公司提供了招標圖紙及地勘報告,均未記載施工現場地下有異常。B公司在施工中挖出古墓若干座,導致公路建設施工停工14個月,造成各項損失140萬元,B公司將該事件通知A公司并墊付損...
索賠案例2010年3月1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某經濟適用房項目發包給B公司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20日,竣工日期為2011年5月25日;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內的全部土建、安裝...
索賠案例2011年3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住宅項目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1.2億元;開工日期未2011年3月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3月5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方...
索賠案例發包人A公司與承包人B公司簽訂供水管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委托C公司為本工程監理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期、質量、驗收、撥款、結算等事項均作出詳細約定,其中關于隱蔽工程檢査程序約定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
案例介紹A公司興建工業廠房,經招標投標后工程由B建筑集團第三公司承建,并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A公司頻繁修改主體結構設計,致使工程逾期6個月。結算過程中,B建筑集團第三公司提出由于A公司設計修改造成承包人已經集結到場的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