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阻礙軍事行動罪(刑法第368條第2款),是指非軍職人員采用各種非法手段,阻撓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1997年3月14日頒布的《國防法》第2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此,武裝部隊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或民兵組織。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軍事行動。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的活動。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是為防備和抵抗武裝侵略,防備和粉碎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陰謀,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具體活動。在和平時期,表現為實施兵力的部署和調動,進行軍事訓練和演習,執行戒嚴任務和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等;在戰爭時期,表現為進行反侵略戰爭,參加戰斗、戰役。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公民應當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嚴重妨礙了國防和軍隊建設。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首先,要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所謂阻礙,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圍攻、毆打、擲石塊、搶奪槍支、砸毀車輛,以揭露隱私、毀壞財產、加害人身等相要挾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脅方法,如設置路障、靜坐躺臥等。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方式,如設置路障,煽動群眾圍堵,在軍事行動區域包括陸地、空中、水域構筑違法建筑或障礙物,在凈空區設置影響飛行或觀察的障礙物,在軍事行動區域飲用水中投人有害的物質,停水、停電、停氣,用電波干擾軍事通訊或軍用計算機工作,阻止部隊通過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負責排除障礙的有關人員明知有障礙而不加排除造成軍事行動阻礙。不論其采取何種方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實質會造成軍事行動的阻礙并且產生嚴重后果的,即可構成本罪。所謂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即為軍隊3人以上戰斗組織的軍事活動。既包括和平時期的戰爭準備活動如兵力、兵器的部署和調配,預定戰場如軍事設施、工地的建設活動,軍事訓練及演習,平定叛亂、暴亂,實施戒嚴等,又包括戰爭時期的戰爭、戰役及戰斗等。如果所阻礙的不是上述軍事行動,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以他罪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等論處。
其次,必須因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實質損害或雖有實質損害或但不是嚴重損害,都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為造成軍事演習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貽誤戰機的;造成戰役、戰斗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或非戰斗減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或大量損壞而無法形成戰斗力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行動而仍決意阻礙。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進行軍事行動,則不能以本罪論處。當然,誤認為是軍人在依法執行職務而阻礙的,應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先不知道是軍事行動但后來知道仍加阻礙的,則應視為有本罪故意而可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出于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維護個人自己的利益,有的是對軍隊不滿,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阻礙軍事行動的方法,可以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通訊設備,侵入國防建設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沖擊軍事機關,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殺人、傷害、綁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等,此時又會觸犯其他罪名,對之應當以本罪與他罪中的一重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本罪以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并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因此,過失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不構成犯罪;雖然是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不構成犯罪。從司法實踐看,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往往由少數人煽動、蒙騙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參與。對那些受蒙騙參與一般活動的人員,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三)本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后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人,是武裝部隊中執行某一項任務的少數人。(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罪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但采取什么手段并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后者以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前者以造成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后者則沒有把行為造成的后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
(三)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的性質的認定
以武裝叛亂、暴亂方式阻礙軍事行動,屬于牽連犯,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即以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如果在阻礙軍事行動過程中,策動、勾引、收買武裝部隊人員進行叛亂,則應分別以阻礙軍事行動罪和武裝叛亂罪定罪處刑,并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故意阻礙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必須“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偵查。至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包括在戰時影響戰役和戰斗行動的;造成戰役、戰斗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的;貽謀戰機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等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款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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