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情況下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離婚時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離婚時返還彩禮的可能性不大。
如有以下三種情形,彩禮應予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且一方以離婚為條件要求返還彩禮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一方以離婚為條件要求返還彩禮的。
【法條鏈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夫妻可以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嗎?
夫妻可以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財產均可以進行約定。關于約定的具體內容,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約定采取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
夫妻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7條:民法典第1065條第3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3、夫妻可以約定婚內財產和債務的歸屬嗎?
夫妻可以約定婚內財產和債務的歸屬。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財產均可以進行約定。
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除約定財產所有權外,夫妻雙方還可以就財產的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等進行約定,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
【法條鏈接】 : 民法典第1065條、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7條:此處內容略。
4、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夫妻雙方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訂約時,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財產制約定應是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結果,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的財產范圍;不得規避養老育幼、清償第三人債務、國家稅收等法律義務。
4)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
【法條鏈接】 : 民法典第1065條、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7條:此處內容略。
5、如何確定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離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如果沒有協議或者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來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劃定的共同財產范圍之后,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民法典下列規定處理:
①離婚時對弱勢方和無過錯方的照顧原則(第1087條):
協議不成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②離婚經濟補償(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③離婚經濟幫助(第1090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④離婚損害賠償(第1091條):
具有第1091條規定的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7、婚前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法條鏈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1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條鏈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個人財產在婚后購置的房屋或者其他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當夫妻一方用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購房,如果登記為個人的名字,此時視為婚前個人財產在形式上發生轉化,財產性質上并沒有發生變化,還是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但如果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當發生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買房需要登記夫妻兩人姓名的情形,此時可將贈與合同設立一個解除條件,比如若雙方離婚該合同解除。
另外,如果發生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8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3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可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可知,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因此,對于一方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如果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4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摘 要]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能否適用我國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從文義解釋上看,《合同法》第 2 條第 2 款對此做出除外規定。不能以財產法中心主義的思維過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領域。應該對《民法總則》第 11 條、《合同法》第 2 條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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