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投資并購中,許多企業會采用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目標公司的股權,間接地使目標公司名下如土地使用權等資產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對于這種看似“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買賣土地”的交易行為,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交易方式手續簡單、節省費用、便于快速開發,交易完全符合市場化的原則,應屬合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交易方式本身有觸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風險,同時也涉嫌規避稅收及相關土地管理法規,損害國家利益,應屬無效。
1“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股權轉讓并不等同于公司實體資產的轉讓,由《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調整,股東通過取得股權從而獲得對公司資產的經營管理權與收益分配權;而實體資產的轉讓則會直接變更了資產的所有權人。除此以外,兩者之間還存在不少差異。
轉讓條件。以土地使用權為例,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直接轉讓需要滿足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土地開發已完成一定的工程進度等要件,同時還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而股權轉讓則無需考慮上述因素的限制,只需要滿足《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對于股權轉讓的要求或限制。
登記部門。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而股權轉讓,則并不會涉及土地的變更登記。由此引發的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在進行土地變更登記時,會涉及一個納稅問題,在當前全面營改增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等稅費繳納,其中土地增值稅的金額較大。這才引發了前面所提及的一個問題,以股權轉讓之名,行土地轉讓之實,是否會因為規避稅收,損害了國家利益,而導致股權轉讓無效?
小編搜集了一些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等針對此類交易所做出的一些指引或意見,從中或許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對此的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4條: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嚴格限定了免征范圍)
國稅函【2011】415號:
經研究,同意你局關于“北京國泰恒生投資有限公司利用股權轉讓方式讓渡土地使用權,實質是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認定,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國稅函【2009】387號:
鑒于廣西玉柴營銷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將房地產作價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辦理了房地產過戶手續,同月25日即將股權進行了轉讓,且股權轉讓金額等同于房地產的評估值。因此,我局認為這一行為實質上是房地產交易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國稅函【2000】687號:
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 %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2“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土地轉讓”,合同效力?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于此種交易行為的效力是予以認可的,小編也同意此觀點,在當前公司并購大量存在的背景下,過分強調受讓股權公司的資產狀況并加以嚴格限制并不符合市場原則,也會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加大了交易的不可預期性。當然這也有著法律上的考量:一方面,兩者各自為獨立的法律關系,現行法律并無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禁止以轉讓公司股權形式實現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項目轉讓的目的;另一方面,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及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不會對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構成影響,故不宜因此而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規避稅收?
小編也查閱了一些相關案例,在認可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不同法院對于規避稅收這個問題的回應不盡相同,大致可分為三類:一類是認為“因未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稅行為,故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最高院2014民四終字第264號);一類是認為“現行稅法對此類交易行為未作明確規定,根據稅收法定主義,當事人可不交稅”(江蘇高院2014蘇商再終字第0006號);一類是認為“當事人是否應該納稅應由稅務部門進行認定”(最高院2015民再字第2號)。
小編傾向于第三種的回應觀點,一方面,稅收問題屬于稅務部門的職能范疇,是否應該課稅、課稅的稅種、課稅的金額等均應由稅務部門作出具體認定,不宜由裁判機關徑直作出認定;另一方面,從前文所列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或復函內容來看,稅務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稅務認定上并不當然一致,兩者間可能存在的矛盾也會給案件執行帶來新的困難與障礙。
(上述圖片來自網絡)
文章來源于“廣州仲裁委員會”(gzac_gziac)微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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