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如違法征地、強行征地、征地補償不合理、征地遇權屬不明等。這些問題只要是征地拆遷便就會出現。不過,一旦出現違法征地的,征地補償不合理的,我們必須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除了違法征、征地補償不合理之外,在征地中權屬不明也是常常發生的一個問題,那么面對權屬不明的,在土地征收時該怎么辦?怎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補償協議是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如果產權人尚不明確,那就無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這就要求各糾紛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盡快解決糾紛。
但是,如果一直遲遲沒法解決,政府就不可以征收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具體如下:
一、政府部門有權對產權不明的房子進行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政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對產權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決定,但應依法作出補償安置。
二、征收部門絕不能以產權關系不明確、被征收主體不明確為由就降低或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同時明確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新補償條例相較于以往舊拆遷條例來說,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政府職能實現了回歸,從商業拆遷轉身為公益征收,法律關系亦由以往的拆遷補償型轉變為征收補償型,政府不再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也不再享有行政裁決權。
征收雙方由純粹的平等主體變成一方為政府,另一方為行政相對人,補償協議亦由純粹的民事協議變為帶有公法色彩的行政協議。
對于產權不明的被征收房屋作出補償決定,是行政法規賦予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其不能也無權拒絕,不能因為被征收主體不明確,就降低或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因為在公益征收過程中,按照國家邏輯和行政管理規律運作,是否征收、補償標準如何都因征收的公益性而具有一定的行政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哪怕對補償對象有爭議,政府也必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而不能因被征收物產權不明而影響整個征收工作的進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產權不明的房屋,也應該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要求作出補償安置。
三、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通常情況下對產權不明房屋補償安置應當通過以下程序進行,以確保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首先是報請程序。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房屋征收具體工作的實施者,其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組織進行調查登記,在調查登記后發現特定房屋屬于所有權不明狀態的,應當將上述情況報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其次是做出補償決定。在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收到報請程序后,應當根據已經做出的補償方案,并根據房地產評估結果,制定出對征收產權不明的補償決定,且補償決定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
最后是公告程序。在前面兩項都完成的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對于產權不明房屋的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而公告的目的就在于將房屋征收情況告知房屋權利人,通過公告,如果房屋權利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進行維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說,即便是被征收的房屋產權不明,政府部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征收的,也要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安置補償,不能因此而降低或是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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