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交仲裁的事項。即當事人在其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他們約定將什么樣的爭議提交仲裁。這是有關的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轄權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有關當事人申請有關國家的法院協助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各國仲裁立法一般都對可以提交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均強調仲裁事項的可仲裁性。所謂仲裁事項的可仲裁性,是指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項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范疇,關鍵在于“根據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法律,某些事項可否提交仲裁解決,而不是指某一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協議的管轄范圍之內”。當事人對仲裁事項的約定范圍往往依照條款的字面解釋理解。在審查過程中,應當注意各國對不可提交仲裁的事項的規定,保證約定提交的爭議按照有關國家法律(仲裁地法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執行地法)屬于商事爭議。
2、仲裁地點。仲裁地點是指進行仲裁程序和作出仲裁裁決的所在地。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確定仲裁地點很重要。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國的沖突規則來確定合同的實體法都有密切關系,而且仲裁地點也關系到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和仲裁裁決的國籍并影響到裁決能否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示仲裁依特定規則進行或者當事人在協議中沒有自己擬定仲裁程序規則時,只有仲裁地法支配當事人和仲裁程序。即使當事人同意按照既定規則或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仲裁地法仍可適用于仲裁規則或仲裁協議中未涉及到的問題。而且,當事人對仲裁程序問題的合意選擇不得違反仲裁地法的強行規定,仲裁協議的內容也不應與仲裁地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可見仲裁地點的選擇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具有很重要的影響。
在仲裁實踐中,仲裁地點通常與仲裁機構所在地是同一的。當事人選擇某個常設仲裁機構,一般也同意以該常設仲裁機構所在地作為仲裁地點。因此,如當事人未明示仲裁地點,仲裁庭通常將仲裁機構所在地作為仲裁地。
若當事人僅約定了仲裁地點而沒有約定仲裁機構,如何認定協議的效力呢?筆者認為應分兩種情形分析:其一,仲裁機構并非仲裁協議的準據法的強制性規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依相關法律認定該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根據我國已加入1958年《紐約公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其二,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明文規定仲裁機構是協議的必要內容,如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情形中,則視乎具體情況予以界定。如果根據仲裁協議全部內容的文意仍無法推定出唯一的一個仲裁機構,當事人又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法釋[1998]27號《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仲裁法實施后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只約定了仲裁地點,未約定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補充選定在該地點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協議的內容完全可以推定出唯一的一個仲裁機構,則應國際商事仲裁將仲裁機構所在地作為仲裁地點的通行作法,盡量尊重當事人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爭議方式的本意,推定當事人已對仲裁機構進行約定,即符合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確認雙方的仲裁協議有效。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
根據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在仲裁程序中,無論是事實問題還是程序問題,均可由仲裁庭做出決定,法院不得干預。即使仲裁裁決有明顯的錯誤,法院也不得因此主動推翻該裁決。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也是仲裁獨立性的體現。但是,仲裁歸根結底是一種解決爭議...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就協議標的起訴后,我國法院應在特定情況下審查仲裁協議效力,并對訴訟程序作出相應變更。在國際案件中,我國法院應直接優先適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涉港澳案件適用我國內地的有關規定。我國立法與...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取得管轄權的依據。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那么直接牽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對爭議的管轄權。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界普遍認為,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這被通稱...
來源:作者:國際商事仲裁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契約自由的基礎之上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性質和地位如何直接關系到國際商事仲裁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對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進行新的探討,以期進一步...
(一)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例如,依照瑞典法,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某一特定法律。19...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以下簡稱仲裁協議)。我國學界一般認為,書面的仲裁協議主要有三種類型,即仲裁條款(ArbitrationCl...
仲裁協議的內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特別是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為一種帶有私力性質的救濟方式,從其發展的歷史看,凡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事項,國家一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