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作人不給承攬人錢怎么辦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等義務的,承攬人有權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留置該財產以實現債權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付款期限屆滿時,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有權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支付報酬以及其他應付價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將留置的工作成果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該工作成果,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受償的范圍包括定作人未付的報酬及利息、承攬人提供材料的費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費、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以及承攬人的其他損失等等。工作成果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定作人應付款額的,歸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償。
承攬人行使留置權應當符合以下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報酬外還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雖然承攬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屆滿時,定作人仍未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第二,承攬人合法占有本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留置的財產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此,承攬人留置的工作成果應當是根據本承攬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動產。如果承攬人已經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也就是說該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攬人就無法實現留置權。如果定作人同承攬人訂有數個承攬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個合同的報酬的,承攬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報酬的那個合同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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