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本案是一宗定期租船合同糾紛,涉及燃油索賠、航速索賠、繞航索賠、船舶不適航索賠,以及出租人利用船舶卸貨和停泊時間辦理船舶證書,應否扣除租金等問題。二審法院認為:航行中,因船舶備件不足,承租人根據出租人的建議航行蘇伊士運河而未走好望角航線而增加了費用,是出租人違背根據保險業公會保證條款進行世界航行承諾的結果;船舶辦理證書檢驗期間的租金;**導航公司評估認為航速為11.39節,沒有達到約定的12節而產生航速損失;以及船舶多耗油料等責任和損失,應由出租人負擔。[案情]原告:**興鵬海運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告:**福星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1993年9月17日,**公司(“興-達”輪船東)與**公司(租船人)簽訂《定期租船合同》,約定:**公司將“興-達”輪租給**公司使用,租期為6個月,租金每天6,400美元;該輪可根據保險業公會保證條款進行合法的世界范圍的航行,在天氣良好的情況下,航速可達約12節。海上航速約12節時,每天耗油約:工業燃油(IFO)30噸,輕油(MGO)2噸,在港不作業時每天約2.0噸輕油,在港作業時每天約3.0——3.5噸輕油,冬季載重量34,316噸,不包括淡水的物料常量為170噸,發生事故或出現故障延誤了時間,或因本船船員生病或發生事故而繞航時,租金停付,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所消耗的燃料,均由船東負責:“船東有義務提交和保證本船、船員以及有關的任何物品的最新完整證書,不管這些證書是在本租船合同開始之前或開始之后就需要。若船東未能履行規定,所損失的時間與一切額外費用,均由船東負責,租船人可將其從租金中扣除”。本合同發生的糾紛,應在倫敦提交仲裁。9月18日1700時,**公司將“興-達”輪在釜山港(PUSAN)交給**公司使用,并按**公司的指示開往新加坡(SINGPORE)。22日,**公司指示“興-達”輪緩速航行,船長將航速調整為9.8節。23日,**公司指示恢復正常航速。29日1500時,該輪抵達新加坡。10月2日抵潘江裝貨,16日1500時開往巴拉旺(BELAWAN),船長選擇航行經巽他海峽(SELATSUNDA)、格拉薩海峽(SELATGELASA)、過新加坡海峽這一航線,并發電報告知**公司,“興-達”輪預計20日0700時抵達巴拉旺。19日0800時,船長接到**公司的電報,要求“興-達”輪于當天下午前趕到巴拉旺,否則,須等候一個星期才能靠泊.船長當即回電答復,“興-達”輪離巴拉旺還有254海里,不可能于當天下午趕到。20日0800時,“興-達”輪抵巴拉旺,23日靠碼頭裝貨。28日2310時起航開往洛里昂。29日,船長發電預告“興-達”輪于11月4日0700時抵蘇伊士運河。11月2日,**公司發報向船長詢問若改航好望角,預抵得班堡的時間及存油。同日,船長復電稱“因船無備件,風浪又大,希仍安排蘇伊士運河.”5日,**公司電告船長:“鑒于你所告的船舶狀況,定仍走蘇伊士運河。”26日2300時,“興-達”輪抵達洛里昂,12月1日0600時開始卸貨。6日離洛里昂往漢堡,9日,**公司在漢堡的代理發報向**公司報告該輪動態,并告知“船長正在著急地等待下一航次命令”。11日,**公司指示其漢堡代理將“興-達”輪移泊到錨地。同日**公司的代理復電稱,“1、將船移泊到錨地并不可行,船須移到空泊位,因**勞氏船級社的驗船師要測試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和所有滅火系統,同時將于13日上船重檢,這在錨地并不可行。2、目前有大浪,深水錨地沒有遮蔽,引航員須在整個錨泊時間留在船上,這筆費用與留在空泊位相當。”同日,船長也發報要求**公司“請告下航次任務”。16日0740時,**公司又發報告知**公司“‘興-達’輪15日1750時離開漢堡碼頭移到外錨地,無法拋錨,等待命令。”在漢堡卸貨和停泊期間,**公司申請**勞氏船級社對“興-達”輪有關證書進行了年檢或簽證。16日2225時,**公司將內容為“興-達輪立即開文**爾斯(VENSPILS)裝化肥約33,000噸”的電報交XSQ電臺拍發。17日1706時“興-達”輪收到該電報并起航往文**爾斯。21日“興-達”輪抵達文**爾斯,裝化肥32,408噸。1994年1月2日,“興-達”輪船長報存油不足,將影響開航,要求安排加輕油。為此,該輪在裝完貨后移泊等待加輕油,用了0.7天時間。因該港無所需輕油,船長發報要求加掛休達港加輕油。從1月18日1530時至20日0205時,加油時間1.44天。1月4日,“興-達”輪在文**爾斯開航時船上存燃油1,129噸,輕油44噸,潤滑油61.5噸,存淡水125噸,**公司承運的這批貨物的運價為27.50美元/噸,卸貨港有巴西古當(PASIRGUDANG)、布-萊(PRAI)和巴-生(PORTKELANG)。每增加一個卸港則增加運費0.3美元/噸。1月15日1630時,“興-達”輪駛往巴西古當途中,因兩名船員受傷,繞航往拉古倫那送傷員就醫,16日0345時回到原航線的相當位置上。影響航行11小時15分。20日,在休達港(CUEDA)外,該輪因主機故障于當天2150時停航修理,23日1610時主機修復續航。2月19日,該輪到達琶琵古當卸貨,25日抵普雷卸貨,3月3日抵巴-生港卸貨,11日,全部貨物卸完,“興-達”輪交還給**公司。
原告:泉州市**海運公司(簡稱**公司) 原告:**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中國**保險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簡稱人**海分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1996年3月,**公司在廣西北海市設立泉州市**海運公司駐...
仲裁委員會于1999年10月9日受理本案,并于同日向雙方發出仲裁通知。 申請人選定朱*杰先生擔任仲裁員,被申請人選定劉*劍先生擔任仲裁員。由于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6條的規...
提要:被保險船舶在從事拖帶作業中,所拖的駁船與他船發生碰撞,被保險船舶的所有人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被拖船與他船的碰撞責任。海事法院認為,被拖船與他船的碰撞責任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判決駁回船東的訴訟請求。[案情]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以下簡...
提要:雙方在簽訂拖航合同時沒有加蓋公章,但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應承擔民事責任。[案情]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被告:**集團海南東方船務有限公司。1992年5月19日,被告所屬新風輪在汕頭港因輔機故障,失去動力,該公司派王*江到汕...
原告:**誠毅船務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硫鐵礦企業集團公司(簡稱**礦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2000年6月21日,**礦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磷酸氫二銨(DAP)化肥的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約定的商品規格是:氮...
提要:船舶遭遇海難事故后,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損,但對事故原因拒不舉證,也不接受法庭調查。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的共同海損成立,但難船所有人要求貨方分攤共同海損的證據不足,故駁回其訴訟請求。[案情]原告:**暢達船務馬尾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提要:莞中運225船船舶保險單記載,該船造價230萬元,保險金額230萬元。船舶沉沒后,估計打撈費和修理費共需129.1萬元。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同意推定全損,并約定按65%的賠付率賠付83.94萬元終結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反悔而起訴到法院,海事...
【關鍵詞】觸碰過錯責任限制責任主體 【全文】 一、案情 原告:**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通途公司) 被告:**吉祥船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被告:丹東海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原告通途公司訴稱,2001年10月20日下午4時,被告...
某輪根據定期租船合同的規定,于1994年1月在中國青島港交付承租人。在該港裝貨后,該輪駛往越南海防港卸貨。由于承租人未按時付足資金,船舶所有人根據租船合同的規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時宣布撤船。在船舶所有人宣布撤船前,該輪在卸貨...
2003年11月2日07點45分,永寧8輪與棲渡1輪在南京儀征水道125號黑浮附近水域發生碰擦事故。南京海事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艇前往事故現場進行搜救和事故調查工作。 一、船舶概況 (一)永寧8輪 船名;永寧8總長:54.50米 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