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船舶遭遇海難事故后,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損,但對事故原因拒不舉證,也不接受法庭調查。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的共同海損成立,但難船所有人要求貨方分攤共同海損的證據不足,故駁回其訴訟請求。[案情]原告:**暢達船務馬尾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告:煙臺**商廈對外經濟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商廈)。被告:招遠市**機械總廠(以下簡稱**機械總廠)。1994年7月11日,**公司所屬的“銓寶湖”輪在龍口港裝載**商廈的普硅525#水泥5,019.2噸和**機械總廠的選礦設備439.1噸。大副沈*元在裝完貨后開出的貨物裝載圖中,記載裝貨后船舶平均吃水7.21米。18日0642時,“銓寶湖”輪從龍口港啟航,開往目的港三亞。航行途中,“銓寶湖”輪主機多次出現故障并停航檢修。8月3日1645時,途經汕尾海域遮浪角附近時,主推進系統彈性聯軸節橡膠擠出,聯軸節失效,螺旋漿軸失去動力。2335時,**公司向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請求救助。經救助,“銓寶湖”輪于5日被安全拖抵沙角錨地。7日,**公司向廣州港務監督遞交了海事報告。10日,**公司宣布共同海損,要求貨主與其聯系理算、分攤事宜。10月5日,中國**保險公司龍口支公司就共同海損,為**商廈提供45萬元擔保。11日,山東省**金絲廠就共同海損,為**機械總廠提供40萬元擔保。17日,中國**保險公司龍口支公司為**機械總廠提供38.36萬元擔保。14日“銓寶湖”輪靠廣州黃埔新港卸貨。水泥由**商廈就地自行處理,選礦設備則由**機械總廠轉運至三亞港。就海難救助報酬,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先后申請海事法院扣押了“銓寶湖”輪和部分貨物,并分別提起訴訟。經海事法院審理,判決**公司承擔18.93萬元,**商廈承擔9.78萬元,**機械總廠承擔11.22萬元。事故發生后,廣州港務監督于8月31日給予海事鑒證。9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廣州)就“銓寶湖”輪主推進系統損壞狀況出具檢驗報告,驗明:彈性聯軸節橡膠擠出,彈性聯軸節失效,螺旋漿軸失去動力。建議:需進一步拆檢以確定彈性聯軸節內部損壞的狀況、范圍及原因,盡快修理以恢復適航能力。根據廣州中心氣象臺的實況記錄和廣州海洋環境預報臺的記錄,8月3日2000時,現場北風4級。4日0800時、2000時,西南風5級。5日0800時,西南風7級。5日2000時,西南風5級。9413號強熱帶風暴8月3日2335時位于臺灣海峽,8月4日凌晨在福建省廈門至漳浦之間沿海地區登陸,登陸時中心最大風力8-9級,6級大風半徑250公里左右,“銓寶湖”輪請求救助時正受其影響。9414號強熱帶風暴8月3日在菲律賓以東洋面向西北方向移動,5日到達馬尼拉以東洋面,8日0200時前后在臺灣東北部登陸,登陸時最大風力約12級。另查,“銓寶湖”輪為1974年巴西造鋼質雜貨船,總噸位4,794噸,凈噸位2,495噸,載貨量6,059噸,總長115.45米,型寬17.40米,型深9.8米,干舷為夏季2,815毫米。主機1臺,型號為四沖程增壓8S45HU,額定功率3,560KW.適航證書有效期至1995年1月10日。離開龍口港時,該輪有港務監督的出口簽證。據福建省賽歧海上安全監督局下白石監督站檢查,“銓寶湖”輪艏壓載艙有用于壓載調整水尺的石頭約75噸,使該輪平均吃水大約增加5公分。“銓寶湖”輪的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對該航次裝完貨后船上所存油水數量均無記載。訴訟期間,**公司提供一份注明是大副沈*元1994年7月18日作出的裝載圖,該裝載圖作如下說明:“由于在龍口港離碼頭時發現船舶超水尺10cm多,故開航前在錨地進行吃水調整,打出壓載水98噸,船耗淡水100多噸,本輪在開航前的六面吃水情況測得F6.85m,M6.95m,A7.20m,平均7.00m.”上述情況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亦無記載。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多次通知**公司提供“銓寶湖”輪該航次油水數量的記錄和拆檢彈性聯軸節損壞原因的證據,并要求指派大副沈*元到庭就有關兩份裝載圖記載不一的情況接受調查,但**公司始終未提供有關證據,也沒有指派大副沈*元到庭接受調查。
當共同海損系由他人不可免責或應承擔責任的行為所引起時,權利人有權在分攤共同海損費用之后進行追償,請求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共同海損追償的法律要件主要是:共同海損構成且已分攤;追償權利人已經支付分攤費用;行為人對海損的發生負有不可免責的責任...
【案情介紹】 乙船公司琴-海輪承運甲公司貨物,自馬來西亞檳城港運至中國北海港。該提單背面的共同海損條款載明:共同海損應根據承運人的選擇在任何港口或地點根據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琴-海輪駛離檳城港開往中國北海途中主機停車,船舶向南...
【關鍵詞】觸碰過錯責任限制責任主體 【全文】 一、案情 原告:**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通途公司) 被告:**吉祥船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被告:丹東海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原告通途公司訴稱,2001年10月20日下午4時,被告...
提要:被保險船舶在從事拖帶作業中,所拖的駁船與他船發生碰撞,被保險船舶的所有人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被拖船與他船的碰撞責任。海事法院認為,被拖船與他船的碰撞責任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判決駁回船東的訴訟請求。[案情]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以下簡...
提要:本案是一宗定期租船合同糾紛,涉及燃油索賠、航速索賠、繞航索賠、船舶不適航索賠,以及出租人利用船舶卸貨和停泊時間辦理船舶證書,應否扣除租金等問題。二審法院認為:航行中,因船舶備件不足,承租人根據出租人的建議航行蘇伊士運河而未走好望角航線...
提要:船舶在卸貨港滯期,承運人依據含有并入條款的提單向收貨人主張卸貨港滯期費,并為收取滯期費留置在船貨物、申請法院扣押和拍賣貨物。海事法院認為,提單并入條款合法有效,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卸貨港滯期費的義務,但承運人在船上留置的時間不能計入卸...
1.引起船貨和其它財產遭受共同危險的事故是由第三人過失引起的,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則不影響共同海損的成立、理算與分攤,有關各方因此分攤的共損額依法有權向有過失的第三人索賠,并對此過失帶來的其它單獨海損進行索賠。根據《北京規則》也是一樣...
案情原告:和德(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谷航運有限公司1997年12月17日,新加坡D.R.J公司與被告訂立租船合同:約定由新加坡D.R.J公司承租被告的艾-諾輪裝運至少12,600噸散裝豆粕,從印度西岸貝迪—孟買沿線一個安全港口駛往中國南...
提要:莞中運225船船舶保險單記載,該船造價230萬元,保險金額230萬元。船舶沉沒后,估計打撈費和修理費共需129.1萬元。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同意推定全損,并約定按65%的賠付率賠付83.94萬元終結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反悔而起訴到法院,海事...
原告:**誠毅船務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硫鐵礦企業集團公司(簡稱**礦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2000年6月21日,**礦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磷酸氫二銨(DAP)化肥的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約定的商品規格是: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