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1以“不得抵押”的財產約定“抵押”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監管的財產抵押的,適用......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較為復雜,但司法解釋這一規定是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對當事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財產轉讓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作出的細化性規定對于今后企業運作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有必要進行細致的解讀。 那么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四十三條內容,小編做如下解讀: 01以當事人約定內容優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對原物權法的規定做了如下兩方面的......
我國立法和司法對于抵押財產轉讓問題所持的態度一直處于變化中,不斷探索著能夠平衡抵押關系所涉各主體間利益的落腳點。 《民法典》的施行使得我國對于抵押財產的轉讓規則有了顯著變化,確立了抵押財產可轉讓原則,意欲促進交易流通,但流通性的增加也可能給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帶來損益,并且增加了抵押物受讓人的風險。民商立法價值更趨市場化的同時,也意味著風險的伴生,過度增加的風險是否會有礙抵押權能的實現值得深思。與此同時,為適應新內容的變化,相關部門在具體辦事規程上也做出了相應的變......

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未還完貸款的房子,是可以辦理房屋過戶的。因為民法典規定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實施后確立了抵押物自由轉讓的規則,即:除另有約定外,抵押物的轉讓無需抵押權人同意,并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將該約定進行登記賦予其公示效力。 ...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轉讓后對方無力償還的,如果只是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與對方約定延期償還或者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債權轉讓后債務人不還錢怎么處理法律問題:現在債務人死亡,家屬明明有錢卻推脫不還...
張三購房后喪偶,其子女未成年,按揭貸款正常償還,辦理產證前需進行財產繼承公證,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無法繼承債務,所以公證處無法開具證明,請問該戶如何辦理產證? 首先,未成年人有合法的繼承權,只是要將繼承的遺產...
展開全部 立法者為什么采取這種做法,而不是法定地上權的做法來解決土地和房屋權利的沖突,不得而知。 主是為了方便司法。 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土地和房屋在自然上不可區分,所以當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轉讓或者抵押時,將它們一并轉讓或...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居住權的不動產可再行設立抵押權。但是,居住權的剩余期限會對抵押權的實現產生重大影響。如何平衡抵押權與居住權的關系,更好地保護各方利益,是需要破解的難題。 一、居住權的定義 ...
對于已經質押了的股權(正確的稱謂應是:股份),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通過變賣、拍賣的方式來處分所質押的股份,并進行所有人的變更登記。 質押是一種債權擔保形式,如果當事人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債權人提供質押的,自質押生效之時起,當事人所質押的股份在未...
最高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6條第三款規定:“因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或者其他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設立時...
該規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認定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和管理性強制性規范的態度。 特別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
本司法解釋除保留了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內容外較九民紀要相關規定有了細化。 原九民紀要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