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雙方對自己的主張和抗辯均有舉證責任,并且舉證責任是循環分配的。原告僅依據借條或轉款憑證提起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或轉賬系償還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當一方無法完成其舉證證明責任時,就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案例
僅有匯款憑證,借款人訴請被駁回
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兩次向李某的賬戶轉入10萬元和15萬元。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歸還借款25萬元及利息。李某辯稱該25萬元系合伙投資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糾紛為由就相關款項向法院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合伙投資款賬目等證據加以證明。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出借人應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除應保留支付憑證外,還應提供借款協議、借條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否則在對方有一定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出借人僅憑支付憑證仍難以證明其支付的款項系借款。
案例:《沈東紅、揚州市中泰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等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117號,發布日期:2022年4月8日,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裁判要點轉賬憑證的附言中雖然標明了款項用途,但僅是當事人單...
裁判要旨 案情簡介 裁判要點 實務經驗總結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延伸閱讀 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11個相關判例。 一、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
一什么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且不以拆借業務為常業的,應作民間借貸案件處理。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
案情簡介:因舉證不足借款難收回2013年10月21日,原告馮某華之子馮某通過銀行向被告師某復轉賬共計96萬元。2014年10月30日,原告馮某華向案外人劉某某出具借條,借款365萬元,期限3個月,被告師某復以連帶保證人身份在該借條上簽字捺印...
編者按:根據本文所載的2個案例、2條規定和1條意見,可得出如下結論:1.當事人雖然在轉賬憑證的附言中標明了款項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墊付款),因其僅是當事人單方備注,所以不能僅憑該備注證明與對方存在借貸合意。2.當事人提供轉款憑證提起民間...
裁判要旨:雙方存在情人關系等特殊身份關系時,一方依據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而對方否認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張轉款系基于雙方特殊個人關系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的。該情形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的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借款人抗辯已還款且能提供證據證明的,出借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證明責任 閱讀提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前,對于民間借貸訴訟中借款人抗辯其已經償還借款,舉證責任如何...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合同卷3 人民法院出版社編,本文轉自民事法律參考1、被告的舉證責任實踐中,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金融機構轉賬憑證的真實性往往不存異議,因為這些憑證的真偽容易核實查清。但對憑證所反映的轉賬目的,被告則可能以轉賬系償還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前,對于出借人僅以借款協議、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否認借貸事實存在,能否認定借貸事實發生的問題,司法中存在差異。而上述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已明確該情形下認定借貸事...
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僅憑借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已經發生的證據而起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