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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但該規定僅限于國營企業,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四類人員。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其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消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事業單位在單位所在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時申報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按照條例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和各類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參加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內,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先后頒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顯進展。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律體系。但由于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統籌程度不高等弊端,不能完全適應建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失業保險體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您好,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
但該規定僅限于國營企業,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四類人員。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其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消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事業單位在單位所在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時申報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按照條例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和各類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參加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內,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先后頒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顯進展。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但由于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統籌程度不高等弊端,不能完全適應建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失業保險體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我國關于失業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詳細規定了勞動者失 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首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 失業保險,這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可 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于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活費用。
其次,繳納 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已經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 要求的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這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本條件。這 些基本條件應當同時具備,如果有一個條件不具備,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金。
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勞動意愿的勞動者得不到勞動機會或者就業后又失去工作的狀態。
[5]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實施失業保險可以對暫時不能實現就業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業服務,把失業造成的消極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緩解社會就業壓力。
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對分擔失業風險,解決失業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國的失業保險立法逐步完善,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也逐步擴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 但該規定僅限于國營企業,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四類人員。
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其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消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事業單位在單位所在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時申報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按照條例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和各類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參加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內,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除上述立法之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先后頒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顯進展。
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但由于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統籌程度不高等弊端,不能完全適應建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失業保險體系。
《勞動合同法》無規定,規定在《社會保險法》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失業保險條例》分設總則、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待遇、管理和監督、罰則和附則,共6章33條。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哪些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從單位來講,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從個人來講,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是否適用《條例》,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是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來源和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來源于四個部分:失業保險費,包括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這是基金的主要來源﹔財政補貼,這是政府負擔的一部分﹔基金利息,這是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收益部分﹔其他資金,主要是指對不按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征收的滯納金等。失業保險費由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是失業人員可享受到哪些失業保險待遇。具體來說,包括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另外,還可以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本人給予補貼,以幫助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并減輕失業人員的經濟負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原則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應參照對當地職工的規定辦理,一次性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除了原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外,還必須符合失業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業后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這兩個條件。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應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另外,《條例》還對哪個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基金如何統籌和管理、對違法行為如何處罰等方面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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