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北京城建工程總承包部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宏利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就案涉的三個工程項目施工投標合作事項作出約定: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提交招標文件及相關信息,并協助北京城建參與投標;北京城建在中標后組建項目部對項目實施全面管理,同時將工程分包給宏利公司;宏利公司派出施工管理人員與北京城建共同組建項目部;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繳納總包管理費。后以北京城建公司中標并按照約定將三個案涉工程交由四川宏利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后,雙方發生糾紛,北京城建公司以超付工程款為由對四川宏利公司提出訴訟要求返還超付的工程款,訴訟過程中,雙方就四川宏利公司應否按照約定支付管理費產生爭議,一、二審法院均支持的北京城建公司收取管理費的主張,四川宏利公司不服提出再審。
最高院認為
宏利公司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根據原審查明事實,北京城建公司與宏利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及三個項目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均約定了北京城建公司扣除管理費后向宏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內容。雖然上述合同無效,但北京城建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成立了工程項目部,實際參與了管理協調,且宏利公司完成的工程均已竣工驗收,北京城建公司與宏利公司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符合實際。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2534號民事裁定書,四川宏利建設有限公司與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轉包無效時,如轉包方也實際參與了施工組織管理協調的,對于雙方約定的“管理費”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
案情簡介
國誠重慶分公司與水電五局簽訂《工程施工合作協議》,約定由國誠重慶分公司代水電五局完成水電五局與業主簽訂的涉案合同中約定的全部工程。《協議》約定取費標準及付款方式:1.甲方收取乙方負責施工的工程造價的4%作為管理費(管理費不含稅金)。2.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簡稱“三稅”)以及其他所有稅費均由乙方承擔,由甲方負責繳納,其費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3.業主將工程結算款劃撥到甲方的銀行帳戶后,甲方扣除管理費、管理人員工資和稅費后及時將工程結算款劃撥給乙方。后因工程款支付發生糾紛,國誠重慶分公司訴至人民法院。一、二審法院法院均認定雙方法律關系為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關系,《工程施工合作協議》無效,并判決水利水電五局扣除管理費、管理人員工資后向國誠重慶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國誠重慶分公司以涉案合同無效,水電五局不能因合同無效而帶來的收益為由提出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審參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作協議》的約定,結合原審已經查明水利水電五局實際派駐人員參與工程管理協調的情形,在計算水利水電五局應當給付國誠重慶分公司的工程款時,扣除雙方約定的管理費,并無不妥。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773號民事裁定書,國誠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與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7、雖然鑒定機構對停窩工損失作出鑒定結論,但若施工方不能舉證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法院可以綜合客觀事實,結合雙方的過錯責任,對損失數額酌情調整
案情簡介
亞東房產公司與重慶一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重慶一建承建亞東房產公司發包的案涉工程項目,后重慶一建作為甲方與衡毓彪作為乙方簽訂《項目工程目標管理協議書》,載明:甲方獲得了案涉工程項目承建權,工程具體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乙方同意按工程結算總價的3%上繳甲方管理費。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10日,而亞東房產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才發出開工令,施工中存在設計變更、分包單位未及時跟進、亞東房產公司指示不及時,影響施工方無法全面施工。后因欠付工程款,衡毓彪將亞東房產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時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承擔停窩工損失3025168元。一、二審法院對停窩工損失均酌情認定支持1210067元。衡毓彪對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
亞東房產公司存在發出開工令遲于合同約定時間、指示不及時、施工中存在設計變更、分包單位未及時跟進等情形。但衡毓彪作為施工方,應當根據施工情況準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對建設施工中存在的各種情形和風險有足夠的認知,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產生和防止損失的擴大。衡毓彪未舉證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雖然經鑒定損失費用為3025168元,但一審法院綜合本案客觀事實,結合雙方的過錯責任(衡毓彪借用他人施工資質進行施工,導致合同無效,衡毓彪對此有過錯),酌情認定亞東房產公司承擔賠償1210067元的停工、窩工損失,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并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衡毓彪的再審申請。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936號民事裁定書,衡毓彪與四川亞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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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爭議焦點】 【裁判結果】【法院觀點】 【律師解析】 【衍生問題】【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
實務問題QUESTIO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
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救濟途徑,只有屬于法定再審事由的問題,當事人在法定再審期限內申請再審的,法院才能依法決定再審,故有必要了解哪些問題不屬于法定再審事由;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筆者總結了5類...
蘭州魏興寧律師表示,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在發包人與之間發生糾紛時,尤其是在發包人因承包人工期違約提出索賠,或者承包人因索要工程款而提起民事訴訟時,發包人往往會提出工期索賠的反訴,那么開竣工日期的確定就會成為雙方面臨的首要問題。工程開工時間的確認涉及到工程工期是否違約及是否需要相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后工程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如何結算工程價款是實務中的常見疑問尤其是能否依據施工人的資質等級結算工程價款或者能否折價補償等具體實務問題值得探討本期文章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后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為基礎整理相關裁判規則...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是在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等訴訟活動,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中的爭議事項,通過舉證、質證和...
案件索引:2019年1月23日9時15分,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華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項目10號樓塔式起重機,在進行拆卸作業時發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譚某勝等重大責任事故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包括建設單位現場負責...
有不少企業在招投標活動中,對母子公司存在的轉包行為如何界定存在較大的爭議。法律法規關于“轉包”的強制性管理較多約束的是建筑行業,各大期刊、司法案例以及法學大咖的討論也多以建筑行業為視角。 ...
正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施工合同解釋一》)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