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是在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等訴訟活動,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中的爭議事項,通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依法作出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般來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應在裁判文書中有明確無誤的記載或表述。而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則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作出評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的裁判觀點。裁判理由的內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關事實闡述,也可能包括對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或者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二者之間的聯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關事實,并非均是經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后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被認定為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一般來說,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無論在事實認定還是裁判結果上對于其他案件均不產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70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廣州乾順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陂東路**大院內自編***。
法定代表人:楊智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智,廣東金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慧,廣東金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家港市濱江新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蘇省張家港市保稅區北京路保稅科技。
法定代表人:樊平,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廣州乾順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家港市濱江新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江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乾順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乾順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的復議決定書在‘本院經審查認為’部分的論述不屬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不能以此認定濱江公司構成侵權。且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濱江公司不存在乾順公司所訴的侵權行為”,明顯錯誤。廣東高院復議決定書現已生效,該復議決定書所認定的濱江公司侵占土地、妨害執行的事實,屬于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所認定的事實。二、江蘇高院否定乾順公司對濱江公司在案涉土地上實施景觀提升改造工程的行為構成侵權的主張,缺乏依據。(一)濱江公司未經土地權利人乾順公司同意,并違抗查封該宗土地的執行法院責令停止施工的命令,在案涉土地上實施景觀提升改造工程,后交由其控股的香山旅游公司運營,屬于故意侵占土地、妨害執行。(二)乾順公司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時,該土地規劃雖然變更為綠地,但土地使用權證仍載明土地性質為住宅用地;且案涉土地在評估時也以住宅用地為標準。因此乾順公司有權按照住宅用地標準要求濱江公司賠償土地占有使用費。(三)政府提前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補償款與乾順公司主張的本案占有使用費賠償之間沒有因果聯系。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乾順公司再審請求以及理由,本案再審審查焦點為:一、濱江公司是否應對乾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內容能否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一、關于濱江公司是否應對乾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一般侵權責任中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因此,判定濱江公司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需要圍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展開,只有濱江公司的行為滿足以上要件,才能認定濱江公司構成侵權并需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乾順公司有關濱江公司構成侵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具體分析如下:
(一)乾順公司已默認案涉土地作為公共綠地的屬性,因而對濱江公司的行為負有容忍義務。本案中,早在乾順公司2008年拍得案涉土地使用權的兩年前,該土地性質已經規劃調整為綠化用地。在乾順公司競拍案涉土地使用權時,估價報告中已就此予以載明,且土地估價亦已反映因土地用途對土地價值帶來的影響,乾順公司在參加競拍前也對案涉土地進行了實地勘查。以上事實表明,乾順公司在競拍時已經知曉案涉土地作為公共綠地的現狀。在此情況下,乾順公司仍參加競拍并在競拍成功后支付拍賣價款,完成拍賣手續,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乾順公司的上述行為應視為對案涉土地規劃用途的接受,亦即乾順公司已默認案涉土地作為公共綠地的屬性,因此應當容忍公共部門在案涉土地上進行公共綠地建設的行為。濱江公司作為政府的投融資平臺公司,根據政府規劃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2013年度生態文明建設工程目標任務書的通知》及其附件《蘇州市2013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表》對案涉土地進行綠地建設,其行為符合綠地用途規劃要求,并未超出乾順公司的默認,因此并未侵害乾順公司的土地使用權。
(二)濱江公司的行為未對乾順公司造成損失。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一般包括行為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等財產進行毀損,致使該財產的外在形式、內在質量遭受破壞,甚至完全喪失,直接影響其價值和使用價值;或行為人限制、剝奪權利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所造成的損失。但濱江公司的行為并不符合上述情形。首先,根據現已查明事實,濱江公司按照規劃用途對案涉土地進行施工,施工行為僅限于提升該土地的綠化功能,并未破壞土地的綠地性質,如前所述,濱江公司的行為屬于乾順公司應當容忍的范圍。其次,該綠化行為客觀上也未對案涉土地造成破壞,因此未導致乾順公司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受到減損。當地政府在評估收回案涉土地補償款時,已經充分考慮了案涉綠地開發的預期收益以及物價上漲指數等因素。在一定意義上說,濱江公司根據政府指令對案涉土地的綠化功能進行提升的行為也可以被認定為是對案涉土地的有益管理,而非侵權行為,遑論因此而遭受損失。再次,乾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因濱江公司的開發行為影響案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而遭受經濟損失。乾順公司主張的土地占有使用費是一種并未實際發生的機會成本,這種機會成本的產生以交易機會切實存在為前提。綜合本案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乾順公司在2013年3月13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間將案涉土地使用權有償讓渡或許可給他人。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和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之規定,乾順公司有義務服從規劃管理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土地。如前所述,乾順公司在拍得案涉土地使用權時即明知案涉土地規劃已變更為綠地,且該土地在拍賣時已由當地政府規劃并建成公益性公園。因此,乾順公司在拍得案涉土地使用權時知曉其無可能自行或許可他人按照原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用途使用案涉土地,因而其所主張的機會成本并不存在。
(三)濱江公司對案涉土地實施的綠化提升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張家港市金港鎮人民政府對案涉土地進行土地規劃的編制,以及江蘇省人民政府、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對相應規劃的批準,均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履行政府法定職責的行為,上述行為符合蘇州市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濱江公司作為政府的投融資平臺公司,據此對案涉土地進行建設施工,不具有侵害乾順公司權利的主觀過錯。
二、關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內容能否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乾順公司主張,廣東高院(2017)粵執復281號復議決定書中“本院經審查認為”部分應被理解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五項中規定的“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不能被認定為“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民事訴訟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是在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等訴訟活動,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中的爭議事項,通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依法作出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般來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案件事實應在裁判文書中有明確無誤的記載或表述。而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則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作出評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或其他爭議事項的裁判觀點。裁判理由的內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關事實闡述,也可能包括對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或者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二者之間的聯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關事實,并非均是經過舉證、質證和認證活動后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被認定為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一般來說,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的內容無論在事實認定還是裁判結果上對于其他案件均不產生拘束力和既判力。因此,乾順公司主張的廣東高院(2017)粵執復281號復議決定書中“本院經審查認為”部分應被理解為民訴法解釋規定的“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乾順公司的再審請求與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廣州乾順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延忱審 判 員 王 珅審 判 員 郁 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 玥書 記 員 湯陳**書 記 員 李來源微信公號: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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