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債務人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廢債權的情形,銀行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對債務人公司法人人格進行判斷,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為“刺破公司的面紗”“股東直索責任”,是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廢債權,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責令公司的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受損者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
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的案例
A機器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自2010年7月起一直在當地B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B銀行)貸款,按月結息、到期還本,資金用于購買原材料。由于行業不景氣、經營不善,2012年A公司無法按時支付B銀行的貸款利息,貸款到期后,A公司已停止經營,嚴重資不抵債。2012年10月份,該筆貸款形成不良,B銀行多次催要無果。B銀行客戶經理了解到,A公司于2010年年底成立了C機器設備零部件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A公司作為主要控股股東,注入了大量的資產。經B銀行調查,C公司每年的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且無營業收入,C公司的法人同為A公司法人,后變更為A公司的另一股東,C公司的主要股東也由A公司員工組成。A公司和C公司“一套人馬、兩個牌子”。B銀行據此要求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清償A公司在B銀行的貸款本息,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A公司和C公司一同列為被告。C公司以其與A公司無法律上的關系為由進行抗辯,拒不履行連帶清償責任。人民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與C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情形,為保護B銀行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定A公司支付B銀行的貸款本息,并判決C公司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分析
這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公司法(2013修訂)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八種情形可以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一是濫用公司人格從事不法行為;二是濫用公司人格欺詐債權人;三是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義務;四是濫用公司人格規避合同義務;五是公司人格混同,具體包括人事混同、業務混同、財產混同三種情形;六是公司資本嚴重不足;七是公司人格形骸化;八是公司惡意破產。
本案中,A公司和C公司“一套人馬、兩個牌子”,其逃避B銀行債務的行為符合上述第四、五、七種情形,按照法律規定,C公司理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啟示
在審判實踐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更多地被看作是一種法律技術而非理論。因此,銀行在加強內部控制的同時,面對債務人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廢債權的情形,需要把握一定標準,采取適當的措施對債務人的公司法人人格進行判斷,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一是提升信貸人員的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強化責任意識,建設一支專家型的風險管理隊伍,提高對公司類客戶濫用法人地位的識別能力。二是信貸管理部門應通過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預警機制,針對不同的貸款管理階段建立不同的風險預警操作流程。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三是不斷完善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對公司類客戶逐步推行強制擔保貸款制度,降低違約風險;通過公證方式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保障銀行債權;建立信貸客戶信息反饋機制,及時掌握公司類客戶的資信信息,對大額貸款和出現風險苗頭的貸款,嚴格進行貸后檢查,確保問題及早發現、及早處置,保證資金安全。
提高合規管理水平。一是注意相關證據的搜集和留存。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手段一般比較隱蔽,銀行在信貸調查和貸后管理過程中應注意搜集相關證據,如因股東抽逃資金導致公司嚴重資不抵債的證據,公司被股東過度控制的相關證據,股東與公司之間人員、機構、財產、財務、業務的混同情況等,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二是強化合同條款的運用。進一步規范重要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內容,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安全相關的所有資料,包括重大財務事項報告、登記事項變更報告、關聯交易報告等,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時詳盡披露上述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正確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運用時機。一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滿足債務人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或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兩種情況之一時即可運用。實際上,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獨立人格的一體兩面。債務人在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同時就濫用了股東有限責任,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也就等同于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公司破產階段和公司正常經營階段都可適用,但如果在債務人公司正常經營階段使用此制度,作為債權人的銀行要舉證證明債務人公司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資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并給銀行造成了嚴重損害。此處所說的嚴重損害,是指股東因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造成公司不能及時足額償還全部或大部分債務,且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與銀行債權被嚴重損害之間存在合理的因果關系。三是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訴訟請求時,必須以公司人格的合法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債務人被告公司只有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領取營業執照、具備合法的法人資格后,人民法院才能根據具體情形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作者:山東莘縣農商銀行周正林,來源:《中國農村金融》2017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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