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山西某地產集團公司為開發位干太原市某住宅小區項目子2003年4月與唐山某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項目工期為2003年5月15日至2005年6月30日。
項目工程開工一個月后,當地建設管理部門向發包人,承包人及監理單位同時下發《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以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要求項目工程停工。其間,由于承包人承攬了當地另一項建設工程,在未取得發包人許可的情況下,承包人將施工現場的部分施工設備,如挖掘機、打樁機等轉移到了其承攬的其他項目上。停工46天后,發包人辦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向承包人下發復工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悉復工通知后7日內組織人員、設備恢復施工。由于承包人同時承攬兩個項目,在并行施工過程中未銫妥菩處理人員及機械設備的調配工作,尤其轉移至另一項目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因該項目發包人的強硬態度,在復工指令下達后3個月內,仍未全部轉移回原項目施工現場。最終導致復工后的 施工組織混亂,原項目最終延期172天竣工方才竣工。
在結算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承擔每日3萬元的逾期竣工違約金,由于172天的誤期竣工違約金累計超過了合同約定的300萬元逾期竣工違約金上限,故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人民市300萬元的誤期竣工違約金,并主張在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拒不承擔該誤期竣工違約金并就工程結算事項申請仲裁,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欠款。發包人提出仲裁反請求,要求承包人承擔誤期竣工違約金。
對于發包人的仲裁反請求,承包人辯稱,工程誤期竣工的根本原因在于發包人未能及時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造成項目停工,由于項目施工周期發生變化,承包人施工工序被打亂,原已組織完畢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務人員數均受到重大影響,故認為項目逾期竣工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承包人不應再承擔誤期竣工違約金。
對于誤期竣工責任歸屬問題,發包人稱因涉案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問題造成的停工僅有46天,考慮到下達復工通知后的復工準備時間,僅有合計53天為合理順延,故172天的工程延期中仍有119天為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對該等期限內的延誤承擔誤期違約責任。發包人同時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已經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及臨時設施從工程現場撤離或挪作他用,故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在接到復工通知后在施工設備問題上組織不力的情況是承包人違約在先所導致的。
對于上述工期延誤問題,仲裁庭認為涉案工程的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確實是造成停工的根本原因,故停工及復工準備時間合計53天應為合理順延,不應由承包人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關于另外119天的工期延誤,在發包人要求復工后,承包人多次在建設工程監理例會中表示將努力追回工期、如期竣工,未申報過新的施工組織計劃要求工期頎延,亦未在施工過程中提出過由于階段性停工導致承包人人員、材料、設備計劃被打亂的問題,由于承包人應對建設工程工期延誤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故在承包人的舉證不足以排除其對該119 天的工期延誤負有責任的前提下,仲裁庭認為該119天工期延誤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最終,仲裁庭裁決由承包人承擔300萬元的誤期竣工違約金。
律師點評
工程暫停時,閑置在施工現場的材料及設備將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如承包人需要對現場的材料和設備進行保管及維護,材料因為自然條件原因可能會有損壞及損耗的情況發生,閑置的設備也要承擔不菲的合班費用。因而,在工程長期暫停時,為降低損失,承包人有將閑置的材料、設備進行處理的動機。但是,由于施工合同通常會約定承包人不得私自將材料、設備撤出施工現場,故承包人在進行前述周轉工作時,應注意與發包人的溝通,如雙方應明確可以撤出的材料及設備的范圍,對于恢復施工后材料及設備的進場安排問埋也應亊先作出約定,承包人可利用此機會與發包人明確已發生閑置費用及維護、保管費用的承擔主體,發包人也可以借此機會對復工后的材料、設備進場安排提出要求。總的來說,在工程暫停時,通過友好協商的手段盡可能降低設備閑置、材料損耗及現場雒護的費用損失對承發包雙方都是有益的。
轉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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