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任-中*計與離任審計相比更具獨特的優勢
(一)任-中*計時效性更強,可避免干部“帶病提拔”。
從時間上看,任-中*計能更早地發現問題。有的領導的違規違法問題貫穿于整個任期中,早一點發現,就更多地減少損失。如果等到離任審計時發現,可能有些錯誤已經造成,損失也已經無法挽回。從效果上看,離任審計時,有的領導已經離退休或者已經履行新職,有的甚至成為審計部門的上級,問題查出來了,最后很多事不了了之,抑或新官不理舊賬,抑或板子打在后任身上,導致中央作為廉政重要措施之一、人民群眾寄予厚望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效力大打折扣。而任-中*計,則可以分清責任,任-中解決問題,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能得到較好地運用。
(二)任-中*計是建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一環。
離任審計一般意味著“蓋棺定論”,而任-中*計還有在任-中就對其預警和教育的作用。有任-中*計,對有違規違法行為能起到一定的挽救作用。更重要的是,實行審計監督關口前移,能防患于未然,從根本上促進干部廉潔勤政,求真務實,科學決策,合理使用資金,并自覺置身于群眾監督之下。還有利于提高干部整體素質,有效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同時,如果各地都將任-中*計作為一項日常性的工作全面開展,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逐步走向公開化、民主化、法制化,實現各地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任期內都能進行一次任-中*計,就能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發揮事前、事中監督的威力。
(三)任-中*計更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計劃性,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之一就是受托,受組織部門的委托開展審計。由于多方面原因,單純的離任審計時,審計部門不能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前掌握工作任務量,具體審計哪些領導、審計多少單位,審計機關心里沒底,只能初步制定一個控制數,主動性較差,由此也對全年的整體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而任-中*計能避免這些問題。
首先,有利于全年審計項目的時間和數量安排。由于審計力量有限,而離任審計任務的不可知,安排其他審計項目時在數量上就會有所保留;任-中*計的審計時間易把握,可以將審計工作分階段進行,既可以做到突出重點,有目的、有計劃的安排任-中*計,又可以節約審計成本,降低審計難度,更容易發現存在的問題。
其次,有利于項目之間的審計資源整合。經濟責任審計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與其他審計類型的聯動模式,如:預算執行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等,任-中*計可以更好地做到這一點。而離任審計任務在全年是分次或分步委托,出現了一些已完成的項目在事后又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雖然可在原有項目的基礎上作一些補充工作完成新項目,但還是在一些程序上較之初始就進行審計類型聯動,花費了更多時間。
再次,有利于審計機關把握審計重點。由于任-中*計在時效性上具有優勢,審計部門在審計內容上可以突出重點,及時作出預警:一是違反決策程序,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造成工作失誤且可能導致國家財產損失浪費嚴重的;二是失職讀職,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的;三是急功近利,甚至弄虛作假,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政績的;四是做假賬、算假賬、報假賬,挪用專項資金,私設“小金庫”,甚至貪污受賄的。
二、任-中*計與離任審計相比存在暫時的劣勢
筆者認為,任-中*計與離任審計相比存在暫時的劣勢主要有下面幾點:
(一)觀念上的偏差。
在有些人的眼中,離任審計已經逐步進入了軌道,離任時的審計也屬于正常程序。但是對任-中*計的理解不夠,認為審計部門查他們的次數更多了,耽誤他們的時間。有的審計人員也覺得實現任-中*計后審計項目增多,查出的問題和離任審計反映的問題相比不那么集中,“至少不那么醒目”。這些都是不對的。任-中*計不但節約了審計時間,而且提高了審計質量。審計的目的也從查問題,轉向為服務中心工作、服務制度創新,著眼從宏觀上解決問題,這方面的觀念應轉變過來。
(二)制度上的缺失。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已開展了十多年,各級領導對離任時要接受審計比較配合,而一旦作為任-中*計對象,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容易產生種種疑慮,是上級領導對自己不信任了?還是自己有重大經濟問題了?這里需要審計機關以及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組成機關及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同時建立起標準化的任-中*計制度,以制度來約束和規范任-中*計行為。要逐步建立以任-中*計為主、任-中*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要詳細規定任-中*計的權限、程序、結果運用辦法等。大力推動以任-中*計為主、任-中*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模式的建立,在真正意義上實現了對領導干部監督“關口”的前移。
(三)審計評價上的困難。
目前,審計系統還未出臺任-中*計的評價標準,各地審計機關結合實際制定的標準在內容和尺度上也不盡相同,所以說評價標準問題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難點,更是任-中*計的一個難點,原因在于任-中*計屬事前或事中監督范疇,各項經濟行為將要或正在進行,執行結果的優與劣還未見分曉,審計部門在此時介入,對事項評價的恰當與否及審計建議的針對與否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難度。
(四)被審計對象選取難。
任-中*計是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開展的審計,確定哪些領導作為被審計對象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再加上有的審計機關在政府換屆后接到的離任審計任務較重,再安排大量的任-中*計項目可能審計力量不足。因此任-中*計要量力而行,以質量為重。
三、創新任-中*計方式,推進任-中*計發展
(一)把握審計重點,選好審計對象。
任-中*計時可以重點把握以下三種對象:一是有信訪反映且經初步查證確有經濟違紀違規行為的領導干部,必要時將之列入審計計劃,及時進行審計;二是對那些發展潛力大的年輕領導干部,特別是對擬提拔的領導干部,通過任-中*計,既能發現人才,又能加強監督;三是對財政財務收支數額大、有財政資金分配權、行政審批權的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給予重點關注,而對經費、人員較少的諸如團委、臺辦、婦聯等部門只需實行離任必審;四是認真組織實施好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二)創新審計方法,做到“五個結合”。
1.任-中*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
任-中*計內容以財政財務收支為載體,客觀反映被審計對象履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組織預算執行情況、基礎設施投入和社會事業投入情況、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政府或部門負債情況、國家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財政管理和財經紀律執行維護情況財務收支相關方面的審計,充分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突出被審計對象在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地方經濟中應負的經濟責任。
2.任-中*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
南通市積極探索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捆綁式”審計方法,兩位地方黨政領導中,任何一方接受離任審計,另一位在職的領導干部同時進行任-中*計。
3.任-中*計與地方換屆選舉相結合。
任-中*計的最大優勢是可以避免干部的“帶病上崗”,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審計部門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結合換屆選舉對領導干部進行任-中*計,審計結果報告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提拔、任用干部提供了真實、詳盡的數據資料,充分發揮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4.任-中*計與專項資金審計相結合。
由于當前面臨著審計人員少,審計任務重的困境,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合理調配審計力量,確保審計質量,將任-中*計與專項資金審計項目結合起來同時進行,既突出被審計領導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的經濟責任,又做到有的放矢,節約了審計資源。
5.任-中*計與查處案件相結合。
審計部門在年初安排任-中*計項目時,與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溝通,將人民來信反映問題較多的單位和干部列入當年計劃項目中,并作重點關注。同時要求審計人員樹立案件意識,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失職瀆職、違紀違法案件做到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四創新審計評價,明確經濟責任
在進行審計評價時,由于任-中*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們特別要注意審計評價應體現出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應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特性,通過審計評價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審計評價時要考慮服務對象需求,必須跳出單純的財政收支角度,延伸擴展。要能抓住組織部門關注的重點,能滿足的盡量滿足,增強審計報告可用性,提高審計結果的利用程度。要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納入任-中*計評價體系中去,促進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實踐科學的發展觀的自覺性。
(一)關注經濟指標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的應用。
一方面應重點關注指標與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職責之間的關系,但注意不能對等;對書記的評價主要以任期內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和地方性政策的出臺是否與國家方針政策相一致;對縣(市)長的評價主要是以執行和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是否到位以及對縣委制定的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因此在客觀評價整個領導班子的經濟責任的同時,也可以準確劃分和評價黨、政一把手各自的經濟責任。另一方面應辯證的運用經濟指標,既要看正面指標,還應結合負債情況、環境生態保護情況、資源及能耗情況,關注可持續發展狀況。通過正反兩方面數據綜合分析,才能客觀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
(二)要突出內部管理的有效性評價。
重點審查評價單位內部管理的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可驗證有關經濟事項運行的合理合法性,并對被審計單位今后完善內部控制,確保經濟事項合法運行起到最基本的保證作用。
(三)突出經濟決策事項的可行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對正在進行的經濟事項應側重可行性研究的審查和評價,看其是否按程序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對已完成的決策事項應側重效益評價,驗證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四)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評價落腳點應當是“人”,要將審計評價“人格化”。
要關注領導干部執政能力,通過重大經濟事項評價決策能力,通過管理狀況評價管理能力,通過財務管理中的問題評價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最終的審計評價應反映出該名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個性特征。
在進行任-中*計評價時,要把握這些重要原則,做到既有理有據,又嚴謹慎重,要從全局出發,一方面對苗頭性的違紀違規行為予以警示;另一方面對于審計沒有研究透的問題要慎下結論,避免“越位”和“錯位”。在責任確定上,要結合領導干部的具體崗位職責,將經濟責任落實到職責中的具體環節,如管理、監督、檢查、決策等,突出責任的崗位特點,提高整改意見的針對性。
(五)提升結果運用,為領導決策和行政問責服務。
任-中*計突出的特點之一就在于它是任職期間的審計,是一種動態的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評價。如何運用好任-中*計的結果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決定任-中*計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環節。
1.審計結果要作為干部考評、使用的依據。
組織部門可將審計結果報告存入干部考察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職務升降、交流、免職、辭職、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能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且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要給予提拔重用,表彰獎勵;對單位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要對領導予以誡勉警示,及時提醒;對違反有關紀律制度,問題較為突出的,要視情況做出換崗、免職、降職等處理;對觸犯法律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立案查處。同時被審計單位要將整改情況形成專報上報組織部門,整改結果作為干部考察檔案的一部分。
2.審計結果要為領導決策服務。
對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制度的,審計部門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的同時,還應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從中剖析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形成專報或綜合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3.積極推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問責制度。
如沭陽縣推行了《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問責評議暫行辦法》,規定由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中層以上干部和群眾代表、下屬單位的負責人、行政村的黨支部書記以及部分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縣直機關主要負責人和鄉鎮黨委書記到會問責,還有新聞媒體記者現場采訪報道。此辦法的頒布,促進了審計結果的應用,在當地起了很大的反響。我們需要進一步不斷探索,將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監督與民主政治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社會效應。
我們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任-中*計的比例逐步上升是必然趨勢,它將成為未來經濟責任審計的主流,必將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推向一個嶄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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