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問:
我的朋友沈鐵良與王劉英系對門鄰居,兩人多年前因為種地發生過矛盾。2016年10月,沈鐵良趁王劉英家中無人,在王家西門南側壘砌了一堵墻。幾個月后,王劉英向當地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行政管理部門將沈鐵良建的圍墻拆除,但是沈鐵良一直未將堆放在王劉英家門口的磚塊清走。現在王劉英想要起訴,他認為沈鐵良在其門口壘砌的這堵墻,像是一個碑,且此碑存在了幾個月之久,侵害了其人格權。想問的是,王劉英認為砌墻行為侵害了其人格權,他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
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說明,除了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毀損可以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外,其他物品的損害均不能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并且,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應當是普通公眾普遍認可其具有人格價值和精神利益,且該物品與特定的人格相聯系,具有唯一性,其毀損或者滅失具有無法挽回性。本案中沈鐵良的行為雖然損害了相鄰關系,但是沒有毀損王劉英的相關物品,所以不符合侵害特定物品而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判斷被侵權人的人格與名譽是否受到損害,要結合侵權人實施的行為是否使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王劉英之所以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系其心理上不能接受,他認為沈鐵良的行為侵害了其人格權。實際上,沈鐵良在王劉英家的西門南側壘砌一堵墻,可能對王劉英有輕視和不敬,但是其壘砌墻的行為并沒有侮辱王劉英的人格,沒有降低他人對王劉英的社會評價,所以并沒有侵害其名譽,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來源: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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