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知情權
股東的知情權是指股東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司資料的權利。這其中,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并不一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書面申請后,有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并復制其他非核心資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此項權利,只能查閱其他非核心資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
知情權是股東法定的固有的權利,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剝奪公司法賦予的權利。如出現公司非法剝奪股東此項權利的,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如股東勝訴,可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輔助進行查閱公司文件資料。
但如果股東在行使知情權后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有權請求股東賠償。輔助查閱的會計書、律師等中介機構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亦有權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
02 臨時股東會會議提議權或股東會議自行召集和主持權
此項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要求并非一樣,以表格的方式歸納了兩者的條件,方便比較。
03 臨時提案權
此權利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的股東,有權將臨時提案提交董事會。這里要求股東的提案須在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內,且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的決策事項。符合要求后,董事會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04 司法強制解散請求權
此項權利指股東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實際上是對公司實行的“安樂死”。
股東行使此項權利必須具體以下條件:
1.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 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 其他途徑無法解決
4. 股東須持有10%以上的表決權
符合以上四個條件時,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同時,又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法院對清算申請不予受理。在股東提供了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的情形下,股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對于解散公司訴訟所做的判決,對公司的全體股東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法院駁回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后,其他股東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05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此項權利指在股東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有異議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以達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當公司發生以下情形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 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連續5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2.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同時,《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06 股東代位訴訟
此項權利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控股股東或其他人侵害公司利益時,股東代表公司起訴侵權行為人,此時救濟的是被侵害的公司的利益,并非股東的個人利益。
此部分內部可詳細擴展,放在下篇文章分析。
股東名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對本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情況進行登記的法律文書。股東名冊是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置備的文本。 因此,置備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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