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明確一下:兒童的范圍包括那些。中國政府于1992年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并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兒童權利公約》于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通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也就是說,18歲以下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兒童。接下來,看看法律對兒童的保護都做了那些規定。 首先,看看《憲法》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刑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第四款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第三款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強迫勞動罪】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款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傳播性病罪】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展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三、《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 (一)、《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二)、《民法總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注明:《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規定,以《民法總則》為準。 四、《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嬰兒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進行保護)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家庭、社會、學校、司法等不同角度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此不再贅述。 五、其他法律的規定 1、《婚姻法》 第二條 第二款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繼承法》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3、《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4、《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 【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三條 【特殊教育方式】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 5、《收養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6、《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7、《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以上羅列了《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未成年保護法》、《婚姻法》等不同法律對于保護兒童權益的規定,真心希望從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層面能給予充分的落實和實施。不僅僅是在六一兒童節才想起兒童的權益,要時刻能夠記住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從我做起,從身邊的點點滴滴瑣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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