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第2款),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于復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為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愛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同時,吸毒會誘發盜竊、搶劫、賭博、賣淫等其他犯罪活動,因此,對強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懲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其他強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脅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如酒醉、麻醉藥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為。強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種多樣,但無論采取什么手段,客觀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至于被強迫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對于強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以單純故意殺人或者傷害為目的而強迫他人吸毒,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強迫他人吸毒僅是殺人或傷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為人在強迫他人吸毒后,為滅口而殺人,這樣行為人就有了兩個犯罪故意,兩個犯罪行為,符合兩個犯罪構成,應以故意殺人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實行數罪并罰。
行為人強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輕傷的,按強迫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人對重傷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種故意放任的心理態度,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過大,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被害人重傷或死亡,行為人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重傷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想像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報復,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并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于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為采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后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們認為,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為人對不同的人分別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并罰
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點據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十、強迫他人吸毒罪
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辦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被強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癌,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從重情節]
一、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款)
二、因走私、運輸、販賣、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強迫他人吸毒罪無論毒品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毒品犯罪是性質嚴重的刑事犯罪。所以一旦與毒品掛鉤,便可以選擇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辯護。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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