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害人死亡已判決未發生的賠償費用
趙XX駕駛普通二輪法拉利在道路上行駛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西XX相撞,造成西XX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內少量積血、左顳骨線性骨折、右額骨骨折等多處損傷。事故經某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趙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西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另經鑒定,西XX屬植物狀態為I級傷殘,顱腦修補約需40000元,防止感染、褥瘡出現以及治療,防止排泄物外滲需尿不濕,每月約需1000元,為完全護理依賴。后雙方因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趙XX應賠償西XX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81779.81元,其中包含續醫費40000元、后期護理費25508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20000元。判決另載明后期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系結合西XX傷情、年齡等因素酌定計算10年,屆滿后西XX可以另行起訴。判決生效后,趙XX未依照法律文書履行義務,西XX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西XX死亡。
二、是否應否繼續執行
本文認為,本案中續醫費、后期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應按照實際發生原則,計算到西XX死亡時為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僅就受害人因其侵權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續醫費、后期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損失雖在審判時尚未實際發生,但系根據原告年齡、健康狀況以及相關鑒定意見所能夠預計。如果要求原告必須待這些費用實際發生后再行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既大幅增加當事人訴累,又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實無必要。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于續醫費、后期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在未來一定期限內(本案中假定為十年)極有可能發生且在當下可以確定的費用,審判時可以一并判決,即要求被告對這些后期費用一次性預付原告。但是如此判決是建立在一個假定的基礎之上,即在這未來期限內原告存活或其需護理、需輔助器具的狀態延續。只有原告在該假定期限內屬存活狀態或一直處于需護理、需輔助器具的狀態,上述費用才可能實際發生。但在本案中,西XX在申請執行后即已死亡,其存活年限遠遠短于審判中的假定。在假定與現實不符的情況下,當然應當以現實情況為準,將續醫費、后期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到西XX死亡時為止。正如本案判決中所載明的,判決假定的護理期限屆滿后原告如仍需護理和輔助器具,可以另行起訴。該內容即是宣告10年期間系審判中的假定,如原告需護理和使用輔助器具的期限超過十年,其可以再行向被告主張。同樣,如果原告需護理和使用輔助器具的期限不足10年,就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需要計算該項費用。本案中,受害人西XX業已死亡,未發生的續醫費、后期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已經確定不會發生,趙XX不必再行預付,其也已不是西XX的實際損失,賠償基礎已喪失,不應再由趙XX承擔,否則對趙XX而言顯失公平。
如果趙XX可以不承擔判決已確定但實際未發生的后續費用,其是否如第三種意見所說,反而因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得以免除了這些費用的賠償義務呢,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根據上述分析,這些實際未發生的費用趙XX本就不應承擔賠償義務,既然義務本不存在,也就談不上免除的問題。退一步講,如果趙XX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給付了全部賠償費用,同樣可以以不當得利起訴要求西XX的繼承人將未實際發生的續醫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予以返還。
綜合以上介紹,受害人死亡法院的賠償判決要依法執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受害人死亡已判決未發生的賠償費用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請咨詢律聊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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