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1、【問 題】:在非道路的撞車事故中,無法認定事故是由誰引起的情形下,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 【解答要點】:在非道路的撞車事故中無法認定事故由誰引起,只能推定雙方都有過錯,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場所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2、【問 題】: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受損車輛停運的間接損失是否應賠償? 【解答要點】: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1999年2月11日)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3、【問 題】: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應對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解答要點】: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20001年12月31日)答復如下: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4、【問 題】:初診結論與確診結論不同,是否應當認定初診系誤診? 【解答要點】:醫療診斷的本質屬于經驗醫學,醫生的初診結論與確診結論不同,不能一概認定為誤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4月4日)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5、【問 題】:醫院手術方案雖經患者親屬簽字但診斷有誤致人身損害,醫院應否承擔民事責任? 【解答要點】:當醫院對一些醫學上的疑難或罕見病癥實施了醫療或救治行為后效果差強人意或出現誤診誤治時,若損害后果并非醫院主觀過錯或行為違法造成,而是目前醫學科學對該疑難罕見病癥的診療水平及技術局限造成,不應當要求醫院承擔此局限性的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6、【問題】:醫院接急救電話后未及時出診,延誤搶救致患者死亡,醫院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解答要點】:醫院向全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即應為患者提供及時有效和安全的醫療服務。醫院接急救電話后未及時出診,延誤搶救致患者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7、【問題】:醫院的診療行為雖未構成醫療事故,但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導致病人人身損害事實發生,醫院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醫院對病人負有提供安全服務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由于醫院未能嚴密觀察病人病情,未及時果斷適時地對病人采取適當的有效措施,致使病人病情加劇最終致人身損害事實發生,醫院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8、【問 題】:醫院在手術前未向病人告知手術后有關并發癥,病人可否以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病人的知情同意權被剝奪為由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在醫療活動中,醫療行為的實施者負有兩項基本義務:一、詳盡告知患者手術及特殊治療的風險并征得患者對該治療手段得同意;二、進行適當、合理得治療。醫療機構在違反基本義務時,應當承擔相應得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4月4日)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同意。 (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得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其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得,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療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三、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9、【問題】:乘坐的出租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受傷,受害乘客是否有權選擇起訴對象? 【解答要點】:乘坐的出租車與他人相撞受傷,受害乘客有權選擇其中任一義務人或者起訴全部義務人,法院應尊重受害人的這種選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四、共同侵權糾紛
10、【問題】:受害人因車禍受傷,在醫院因醫療事故死亡,車禍肇事者與醫院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解答要點】:車輛肇事后,受害人在醫院因醫療事故死亡,車禍肇事者與醫院屬于數人共同致他人損害,但不構成共同侵權,各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生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 11、【問題】:行人因陷入路面上的自來水水井坑中受到傷害,自來水公司及道路養護部門是否是共同侵權行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解答要點】:自來水公司對自來水井蓋負有管理責任,道路養護部門對路面負有管理責任,兩者只有一個盡了管理義務,就不會產生損害結果,且兩者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分別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修、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
五、人身自由權糾紛
12、【問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強行將對方送至精神病醫院,醫院未盡審查義務致使受害人被關長達41天,相應各方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解答要點】: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推定公民民事行為正常。將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強制關在精神病醫院,必定對其精神產生壓力和損害,對其正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行為人和醫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九)、(十)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賠償損失; ......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 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六、生命健康權糾紛
13、【問題】:從事機械作業時未停機離去致人觸電傷亡,作業人和受害人都存在過失的,民事責任應如何承擔? 【解答要點】:從事機械作業時未停機離去致人觸電傷亡,作業人和受害人都存在過失的,屬混合過錯,應減輕作業人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七、 姓名權、名稱權糾紛
14、【問題】:廣告雖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但整段廣告措辭中性,沒有對其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此種情況下是否發生侵犯姓名權和名譽權的責任競合? 【解答要點】:廣告雖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但整段廣告措辭中性,沒有對公民實施侮辱、誹謗等行為的不構成名譽侵害,由此,僅能認定姓名權侵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 15、【問題】:商品經濟社會中,由于名稱具有榮譽、號召力等屬性可以為名稱權人帶來商業利益,他人未經名稱權人允許而使用其專有名稱是否侵權? 【解答要點】:法人有權使用自己的名稱,也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名稱,他人未經法人同意,就在商業廣告中使用法人的名稱,應當認定為侵犯了法人的名稱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九十九條第二款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第141條 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八、名譽權糾紛
16、【問題】: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披露、擴散、宣揚他人隱私是否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解答要點】: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傳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的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七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卻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反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導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17、【問題】: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故意以影射的方法對公民進行丑化和侮辱損害公民名譽權。報社在已知損害結果的前提下仍繼續連載,放任侵權結果的擴大。上述行為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解答要點】: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故意以影射的方法對公民進行丑化和侮辱損害公民名譽權。報社已知損害結果的前提下仍繼續連載,放任侵權結果的擴大。上述行為均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31日) 第三問: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裝載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裝載者侵害七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四問:名譽侵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答:名譽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細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 (一)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 18、【問題】:廣告經營者未盡審查義務,致使報刊上出現不實廣告,損害他人、企業的名譽,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答要點】:廣告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未盡審查義務,致使報刊上出現不實廣告,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細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行者不得發布。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 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 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 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 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九、榮譽權糾紛
19、【問題】:醫院在編寫院志時漏寫或錯寫其工作人員曾經的行政和黨內職務,是否侵犯了該工作人員的榮譽權? 【解答要點】:榮譽權是一種保持權,榮譽一經獲得,即為民事主體終生享有,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和非法剝奪,也不得轉讓、繼承。公民曾擔任的行政職務及黨內職務只是一種組織分工,不是榮譽稱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二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 (二】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
十、肖像權糾紛
20、【問題】:經公民同意可以使用其肖像,是否可以推定無償使用? 【解答要點】:在肖像權糾紛中,除非經肖像權人明確表示可以無償使用,在肖像權保護上即應解釋為有償使用,而不能推定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就為同意無償使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十)賠禮道歉。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生自由權。 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1、【問題】:公民因代表獲獎產品企業領獎而在照片中留影,這種照片的使用是否必須經過該公民同意?對于一些個人僅為構成客觀因素而并非主題的照片的使用未經個人同意,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 【解答要點】:公民因代表獲獎產品企業領獎而在照片中留影,照片以獎狀獲獎杯為特定的表現對象,是對頒獎、領獎特定場面的實況再現。這種照片的合法使用不必經過該公民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死者利益糾紛
22、【問題】:如果公民的名譽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親屬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公民的名譽在其死后是否仍受法律保護? 【解答要點】:公民的名譽權即使在死后,也不應當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譽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親屬有權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后果等情況酌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第三條第(一)項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
十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3、【問題】:交通管理部門發現無牌照車輛后驅車尾追,違規者在逃跑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交通管理部門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交通管理部門發現無牌照車輛后驅車尾追應屬執行公務行為。違規者在逃跑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責任理應當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十三、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24、【問題】:受雇傭期間從事雇傭活動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肇事車逃逸,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雇員在受雇傭期間從事雇傭活動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車逃逸,雇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肇事賠償的全部責任后,有向肇事者追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第十一條第一款 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健康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十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25、【問題】:獨立的合同工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義務時致人傷害,承擔侵權責任與雇工有何不同?委托運貨方是否應當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雇工在其受雇工作范圍內對他人侵權,雇主要為這種行為負責;而獨立合同工具有獨立性,其侵權責任由獨立合同工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十五、產品責任糾紛
26、【問題】:汽車因質量問題導致人身傷亡后果,生產者若不能證明產品沒有缺陷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生產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免責。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7月8日)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 為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 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三) 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27、【問題】: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 【解答要點】:產品的商標所有人以及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等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現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和個人,均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范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侵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2002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號《關于荊其廉、張新榮等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美國通用汽車海外公司損害賠償案訴訟主體確立問題處理結果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產品制造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美國通用汽車為事故的商標所有人,根據受害人的起訴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以通用汽車公司、通用汽車海外公司、通用汽車巴西公司為被告并無不妥。 28、【問題】:消費者在使用產品過程中,因產品質量問題致人身傷害,銷售者、生產者應負何種責任? 【解答要點】:發生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受害者有權選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起訴,被起訴者對受害者負有全部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第153條 消費者、用戶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或者消費者要求賠償。因此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者和倉儲者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損失的,可以另案處理,也可以將運輸者和倉儲者列為第三人,一并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7月8日修訂) 第四十二條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29、【問題】:風刮倒枯樹砸斷低壓電線電擊他人死亡,供電公司、枯樹管理者、線路管理者應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用戶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產權屬用戶,由用戶負責運行和維護。風刮倒枯樹砸斷低壓電線電擊他人死亡,枯樹及電線所有人及管理人均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2)《全國供用電規則》(1983年8月25日) 第18條 用戶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以下各款確定: (1)屬于專用性質者,產權屬于用戶,由用戶負責運行和維護,如用戶要求將產權移交給供電局者,經雙方協商同意,應將設備、人員、備品、交通工具等一次交清,移交的架空線路長度達到20公里(電纜線路5公里)者(不包括社隊用戶)配汽車一輛,超過20公里時,每增加50公里增加汽車一輛,并辦理資產無償移交手續。 (2)屬于公用性質者,產權屬供電局; (3)屬于臨時用電者,產權由雙方協商確定; (4)屬于社、隊集體所有者,產權屬社、隊,社、隊如愿將產權無償移交供電局,由雙方協商同意并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供電局應予以接受,保證原所有者的使用權; (5)公用變電站內用戶專用的開關,刀閘等設備,其產權應無償移交供電局。 第五十七條 供電局與用戶電氣設備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一般按下列原則確定: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局;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戶廠界外或用戶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局; (4)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供電局與用戶協商確定; (5)產權屬于用戶的線路,以分界點或以供電局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改變設備產權,按本規則第18條辦理。交接前,移交單位應將設備檢修合格。 30、【問題】:在屬于自己的水果上噴灑禁用農藥,導致偷食者中毒,用藥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要點】:使用禁農藥屬于“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行為,適用無過錯原則,僅承認“受害人的故意”為加害人免責的條件,不能以“受害人的過失”為由主張免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來源:我的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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