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指派陪客戶吃飯時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案情簡介
林某大學畢業后到一家廣告公司做設計工作。由于林某設計風格獨特新穎,且能說會道,受到了老板的器重。某天快要下班的時候,老板指派林某去會見客戶,交代林某爭取把這單業務拿下,并答應林某事成之后給林某漲工資。林某不負眾望拿下這單業務。席間林某喝了不少酒,在送客戶下電梯時,忽然感到頭暈,一失足便滾下了電梯,造成林某多處骨折,住院治療了一段時間。林某要求公司將其認定為工傷,但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員認為林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到傷害,回復稱要向當地工傷保險部門咨詢。林某被老板指派與客戶吃飯時受傷是否屬于工傷呢?
以案釋法
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因公外出期間是指:(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其他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因此,在本案中,林某是因老板的指示而去陪客戶吃飯并且在為公司攬業務,是在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受傷的,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屬于工傷。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放下落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認定工傷需要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等特定條件,但這勢必會使一些盡管不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場所內,但卻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無法得到及時救助,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在該種情況下要看是不是因公負傷,工作原因才是最核心的判斷標準。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如果職工在因公外出尤其是學習和培訓期間私自游玩或者在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中受傷則不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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