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盜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于《森林法》調整范圍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著,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采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采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于非經合法批準而秘密砍伐,而且還在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于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1、本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是盜伐往往是盜伐國家、集體或者是他人所有、經營的林木,而濫伐通常是亂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經管的林木,主要表現為不按規定采伐。但是,對于國家集體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據為已有的應該認為是盜伐。因為林木的所有權是國家集體的,不是承包人個人的。
2、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主要是兩種情況:一是盜竊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屬于盜竊行為。因為沒有破壞自然資源。二是盜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以盜竊論。因為作為盜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對象是成片的林木。懲罰盜伐林木行為畢竟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財產,而是為了保護環境。作為林木是涵養生態的重要資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壞了環境只按盜竊論處。
3、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為了泄憤報復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壞他人經濟林木的,通常定破壞生產經營罪。一個人談個女朋友,結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給破壞了。這個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樹200多棵一砍而光。這不是盜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毀壞財產,因為破壞的是人生產手段,是水果生產,定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李某多次尾隨盜伐林木人員,將其砍倒尚未運走的林木偷偷運走,銷贓獲利數千元。此外,他還盜伐了他人自留地、責任田等地邊田坎種植的零星樹木5個多立方米。
對李某的上述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1、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2、以盜竊罪定罪處罰;3、以盜伐林木罪和盜竊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4、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和銷售贓物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分析:依最高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的解釋》第9條,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故是2。盜竊后的銷贓行為與盜竊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從一重處理,不另定銷贓罪。
再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些傳形(有證會證明確屬蒙騙的除外)可以認定(或推定)行為人“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1、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發生過盜伐、濫伐林木案的林區收購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4、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一般是指在林區盜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樹1000一1500株,在非林區盜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0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一般可視為“數量特別巨大”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 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 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 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 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 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 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于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親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 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 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響判刑】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影響判刑】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響判刑】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權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響訴訟時間】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影響全案】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合法權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當事人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當事人的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當事人的權利】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當事人的義務】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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