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刑法第344條),是指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區域、分布、林木種植、林木樹種規劃、林木采伐等各項林業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以森林法為代表,包括其他國家森林保護法規以及地方森林保護法規。
國家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同時,國家還保護依法一切利用和經營管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義務。禁止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對于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必須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來伐證。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證規定的種支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對于未申請采伐證或雖申請未獲批準,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方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破壞了自然環境。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貴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第10條規定:“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該條例附錄所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共羅列了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保護植物143種;三類保護植物222種。其中之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皆屬本罪對象。1992年10月林業部發布了《關于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并重新修訂了《國家珍貴樹種名錄》,將珍貴樹種分為二級,一級37種;二級95種。凡載入林業部1992年頒布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以及《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附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樹木皆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未列入這兩個名錄的樹木,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行為人購買植物及制品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沒有地域限制。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關于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以何為目的,在所不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有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有的僅僅是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為了采集標本科學研究而用,但無論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予收購的,主觀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樹木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收購的,不構成本罪。
罪與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沒有地域限制。
不知道樹木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收購的,不構成本罪。
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第10條規定:“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該條例附錄所載《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共羅列了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保護植物143種;三類保護植物222種。其中之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皆屬本罪對象。1992年10月林業部發布了《關于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并重新修訂了《國家珍貴樹種名錄》,將珍貴樹種分為二級,一級37種;二級95種。凡載入林業部1992年頒布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以及《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附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樹木皆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未列入這兩個名錄的樹木,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行為人購買植物及制品不構成本罪。
本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 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 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 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 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響判刑】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影響判刑】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響判刑】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權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響訴訟時間】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影響全案】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合法權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當事人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當事人的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當事人的權利】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當事人的義務】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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