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中國**燃料供應福建有限公司
異議人:珠海市環境保護局
異議人:廣東省海洋與水產廳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申請人中國**燃料供應福建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取得“閩燃供2”輪的船舶所有權。根據“閩燃供2”輪的《船舶檢驗證書簿》記載,該輪是一艘鋼質油船,船籍港廈門,1980年6月**伯方造船廠建造。船舶總長59.10米,兩柱間長55.00米,型寬9.60米,型深4.60米。根據該輪《船舶噸位證書》記載,該輪總噸位497噸,凈噸位325噸。經福建省廈門船舶檢驗局核準,該輪為計算凈噸位而從總噸位中扣除機艙部分的數額為73噸。根據該輪的《船舶營業運輸證》記載,該輪的經營范圍為福建與上海以南沿海航線。根據該輪《適航證書》記載,該輪準予航行三類航區及港澳航線。根據該輪《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記載,該輪的最低安全配員為:船長、大副、二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報務員各1名,水手3名,機工2名。
1999年3月22日2115時,“閩燃供2”輪從廈門滿載1032.067噸180號燃料油開航,準備運往東莞沙田。3月24日0226時,該輪在廣州港伶仃水道7-8號燈浮附近水域與**東海海運有限公司所屬的空載油船“東海209”輪發生碰撞,“東海209”輪艏撞入“閩燃供2”輪2-3#油艙,“閩燃供2”輪2#右貨油艙、3#左、右貨油艙破裂。“閩燃供2”輪所載的180號燃料油泄入事故水域。“閩燃供2”輪碰撞后沉沒。
碰撞事故發生前,“閩燃供2”輪船舶技術狀況正常,《船舶國籍證書》、《適航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噸位證書》等船舶證書均處于有效期內。該航次開航前和開航當時“閩燃供2”輪船上共有12名船員,主要船員船長、大副、二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報務員均持有港務監督簽發的有效適任證書。
申請人中國**燃料供應福建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8日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分別于1999年10月24日、26日、11月3日在《南方日報》、《珠海特區報》、《人民日報》(海外版)發布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在30日的公告期限內,珠海市環境保護局、廣東省海洋與水產廳提出了異議。
二、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一)申請人的請求申請人認為,根據我國參加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規定,申請人就本次事故可能產生的所有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為52,934計算單位,請求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本次事故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52,934計算單位。
(二)異議人的異議兩異議人珠海市環境保護局、廣東省海洋與水產廳認為,本案屬國內油污損害賠償案件,不能適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閩燃供2”輪在事故中存在嚴重疏忽,申請人無權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享受責任限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請人應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負全部的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當事人的訴訟意見或律師代理詞」
一、申請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堅持要求按照《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限制其賠償責任。
二、異議人珠海市環境保護局的委托代理人,珠海市德賽律師事務所李任開、夏-天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條例》(簡稱《防污條例》)明確規定適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船舶是指航行國際航線或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閩燃供2”輪不屬公約所調整的船舶,因此,本案不能適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另外,“閩燃供2”輪違反航行規定,在航經廣州港7號、8號燈浮時,不但沒有根據航道情況向右轉向,反而錯誤地使用左滿舵;同時,“閩燃供2”輪違反了廣州港有關進出港和霧航的規定,沒有使用聲號和甚高頻無線電話聯系,存在嚴重疏忽。在不影響上述法律適用理由的前提下,《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五條第2款規定“如果事件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造成,船舶所有人無權援用本條第1款規定的責任限制”。異議人認為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實際過失,無權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珠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異議時,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
提要:從事沿海運輸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與另一航行船舶發生碰撞。雙方各承擔對碰撞的過失責任后,沿海運輸船舶的所有人起訴要求其所運貨物的各所有人分攤共同海損。海事法院認為,船舶碰撞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對碰撞負有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共同...
原告:泉州市**海運公司(簡稱**公司) 原告:**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中國**保險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簡稱人**海分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1996年3月,**公司在廣西北海市設立泉州市**海運公司駐...
提要:莞中運225船船舶保險單記載,該船造價230萬元,保險金額230萬元。船舶沉沒后,估計打撈費和修理費共需129.1萬元。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同意推定全損,并約定按65%的賠付率賠付83.94萬元終結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反悔而起訴到法院,海事...
提要:被保險船舶在從事拖帶作業中,所拖的駁船與他船發生碰撞,被保險船舶的所有人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被拖船與他船的碰撞責任。海事法院認為,被拖船與他船的碰撞責任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判決駁回船東的訴訟請求。[案情]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以下簡...
7月10日起,由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網店刷好評、刪差評被行政處罰等36種情形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此次修訂,是對自2016年4月起實施...
股權是股東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股東可以依法對其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質押、贈與等處分。 股東轉讓股權不僅是股東賺取股權增值收益的方式,更是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和退出公司經營管理、及時...
無論“遲到的正義”是否是真正的正義,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使被害人及其家人得其“所”,讓實體與程序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彰顯,都是有意義的。 25年前,南京大...
原告:**誠毅船務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硫鐵礦企業集團公司(簡稱**礦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2000年6月21日,**礦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磷酸氫二銨(DAP)化肥的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約定的商品規格是:氮...
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為保證將來裁判得以順利執行或者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產。 ...
河南農民魏克興用鄉長茶杯喝水被拘留七天一事有了進展。河南睢縣縣委決定,免去城郊鄉鄉長蔣友軍和該鄉派出所所長張玉輝職務,并做出深刻檢查。 25日“杯具門”被媒體曝光,到28日晚便有了處理結果,從這個角度來,睢縣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