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現有兩個專門處理涉外及商事糾紛的仲裁機構。一個是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另一個是于195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員會”(現名“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于兩種情況:(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關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于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于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1.涉外民事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涉外仲裁和涉外訴訟,都是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它們共同擔當著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務。但是,在具體認識上,我們應該了解二者的區別,以便具體把握二者分擔的不同的職能,避免將二者簡單...
《仲裁法》關于仲裁申請的條件包括三項: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涉外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立法上的問題和實踐上的不足,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定和做法尚有距離。 一、規范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 仲裁法對于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并未直接規定具體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一、各國的成文法規定 一些國家的仲裁立法明確授權當事人可以變更通常適用的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標準。不過,上述規定大多有其特定背景,這就是這些國家往往允許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實體問題向法院提起上訴。② (一)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的上訴 盡管仲...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項包含的法律關系為涉外法律關系的仲裁。包括仲裁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國的等。涉及港、澳、臺地區的爭議,比照涉外糾紛處理,所以也屬于涉外仲裁。 中國仲裁法對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
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
涉外仲裁機構屬民間性質。它的仲裁員也由民間推薦選任;對仲裁事項仲裁機構沒有強制管轄權;涉外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基礎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兩個: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二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這兩個委員會隸屬于中國...
根據《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提出證明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根據情況分別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l款的規定所說的裁定撤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