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某些地方性立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七條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遲延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廣東的法院也支持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因此,用人單位若不提前告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防范】
雖然沒有提前通知,期滿終止前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HR應注意地方性規定是否對“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前多長時間作出終止或續簽的決定并通知勞動者”給予明確規定,并參照當地規定執行,避免在期限屆滿前一兩天才通知勞動者,造成勞動者缺乏準備,引起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
【法律依據】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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