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海運提單與航空運單的區別
提單(BillofLadingB/L)一般提單都是在海運上應用的。海運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
運單(Waybill)運單在海運、空運、陸運和鐵路運輸中都得到廣泛的應用。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運輸契約,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還可作爲核收運費的依據和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據。但航空運單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在航空運單的收貨人欄內,必須詳細填寫收貨人的全稱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擡頭。
提單本身是物權憑證(也就是說,提單代表貨物),可以轉讓,可以背書。而海運單不是,海運單僅僅代表了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存在一個運輸合同,承運人需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運輸服務,當然,由于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因此也不能轉讓。
同時,由于物權憑證這一屬性,提單可以不記名,持有提單的人就被視爲貨物的合法擁有者。而運單是必須是記名的,持有運單的人也不能被視爲貨物的所有者,貨物的合法擁有者必須是運單上記名的人。
航空運單(Airwaybill)與海運提單有很大不同,卻與國際鐵路運單相似。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重要的貨物運輸單據,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其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航空運單不可轉讓,持有航空運單也并不能說明可以對貨物要求所有權。
航空運單是發貨人與航空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與海運提單不同,航空運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運單本身就是發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雙方共同簽署后産生效力,并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后失效。
航空運單是承運人簽發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航空運單也是貨物收據,在發貨人將貨物發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將其中一份交給發貨人(即發貨人聯),作爲已經接收貨物的證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并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
航空運單是承運人據以核收運費的帳單航空運單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負擔的費用,屬于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并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
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出口時航空運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航空運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
航空運單同時可作爲保險證書,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航空運單也可用來作爲保險證書。
二、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和聯系
1、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也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只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同這兩種性質,它不是物權憑證。
2、提單可以是指示抬頭形式,通地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能性單據,海支單上標明了確定的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海運單和提單都可以作成"已裝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備運"(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運單的正面積各欄目格式和繕制方法與海運單提單基本相同,只是海運單收貨人欄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應繕制確定的具體收貨人。
4、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和承運人憑提單提貨和交貨,海運單上的收貨人并不出示海運單,僅憑提貨通知或其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出示適當身份證明交付貨物。
5、提單有全式和簡式提單之分,而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不列詳細貨運條款但載有一條可援用海運提單背面內容的條款。
6、海運單和記名提單(StraightB/L),雖然都具名收貨人,不作背書轉讓,但它們有著本質的不同,記名提單屬于提單的一種,是物權憑證,持記名提單,收貨人可以在提貨卻不能憑海運單提貨。
使用海運單的好處
海運單僅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于貨物的轉移。
首先,海運單是一種安全憑證,它不具有轉讓流通性,可避免單據遺失和偽造提單所產生的后果。
其次,提貨便捷、及時、節省費用,收貨人提貨無須出示海運單,這既解決了近途海運貨到而提單未到的常見問題,又避免了延期提貨所產生的滯期費、倉儲費等。
再次,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為今后推行EDI電子提單提供實踐的依據和可能。
海運單的使用
1、跨國公司的總分公司或相關的子公司間的業務往來。
2、在賒銷或雙方買方付款作為轉移貨物所有以的前提條件,提單已失去其使用意義。
3、往來已久,充分信任,關系密切的伙伴貿易間的業務/
4、無資金風險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業價值的樣品。
5、在短途海運的情況下,往往是貨物先到而提單未到,宜采用海運單。
海運單的不足及解決辦法
海運單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為此,國際海事委員會制訂并通過了《海運單統一規則》。
海運單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進口方作為收貨人,但他不是運輸契約的訂約人,與承運人無契約關系,如果出口方發貨收款后,向承運人書面提出變更收貨人,則原收貨人無訴訟權。
《海運單統一規則》第三條規定:"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不僅代表自己,同時也代表收貨人,并且向承運人保證他有此權限",同時,第六條規定:"托運人具有將支配權轉讓收貨的選擇權,但應在承運人收取貨物之前行使,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應在海運單或類似的文件上注明。"這此規定既明確了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也具有法律契約關系,也終止了托運人在原收貨人提貨前變更收貨人的權利。
2、對出口托運人來說,海支單據項下的貨物往往是貨到而單未到,進口方已先行提貨,如果進口收貨人借故拒付、拖付貨款、出口方就會有貨、款兩失的危險。為避免此類情況,可以考慮以銀行作為收貨人,使貨權掌握在銀行手中,直到進口方付清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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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運空運航單是進行航空貨物運輸必不可少的單據,是一種運輸合同,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它不同于海運提單,它并不代表所托運貨物的所有權。航空運單是由承運人或其授權的找理人出具的,航空貨物運輸中的一個最重要的單據。外運(一)承...
空運提單是不是物權憑證 空貨運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空運單證。《統一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蒙特利爾第四號議定書》均規定,航空貨運單是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依據上述規定,航空貨運單雖然在航空貨物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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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委托方(甲方):_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為貨物運輸代理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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