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發展,合同糾紛事件也與日俱增,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也呈上升趨勢。合同詐騙行為人常常以非法占有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合同騙取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也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以及常見的合同詐騙的手法
我們先談一下什么是合同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量刑分三個檔,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各省高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一般會制定適用刑法有關情節和數額的指導意見,所以各省認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會有一定的差異。另外該罪名分為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相對于個人犯罪在犯罪數額以及量刑上也會有相應的差異。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列舉出以下幾種常見的合同詐騙行為: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詐騙和合同欺詐是一回事嗎?如何區別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呢?
合同詐騙和合同欺詐顯然不一樣。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說的簡單一些,合同詐騙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合同欺詐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這也是實踐中當事人以及辦案機關存在爭議且難以區分的地方。
怎樣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呢?
一般情形下,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隨著我國目前經濟不斷發展,在經濟交往過程中會出現各種以占用他人財物為目的侵財類犯罪行為,合同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希望大家今后在經濟交往中提高警惕,嚴格審核合同相對方的資質,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防范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這樣也會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實踐中,很多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合同詐騙罪案件存在定性不準確的問題,忽略了罪與非罪的區別,將正常的經濟糾紛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如果出現該種情形,希望當事人及其親屬能積極應對聘請專業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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