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主要在《物權法》中,第二章第一節9到22條。具體如下: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國發〔1983〕194號 1983年12月17日)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通過 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同日公布施行)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令第57號發布 2001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01號 2001年8月29日發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登記具有權利確認、權利公示和管理職能。在中國,房地產權屬登記是一項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強行性。未經登記的權利,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在中國的行政規章中已有明確規定。如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戶籍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國家土地局《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規定:“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轉移屬于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也規定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出租和設定抵押。因此,中國的房地產登記為房地產權利形成和流轉過程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未經登記,不產生法律效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
(一) 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政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六十二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您好,土地登記的實體法律依據是指包含有土地權利規定性內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物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等等。
由于土地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載體,任何社會經濟活動都必然涉及土地利用,相應有許多法律法規都包含有關于土地權利的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主要在《物權法》中,第二章第一節9到22條。
具體如下: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最早確立了我國的不動 產統一登記制度,《物權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 一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除此之外,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法律還有《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 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
另外,與不動產登記相關的行政法規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開 發經營管理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與不動產登記相關的規 章有《土地登記辦法》及《房屋登記辦法》等。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最新發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 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上述現 行法律法規,對不動產登記制度作出了統一規定,是專門調整不動 產登記相關事宜的一部行政法規。
▌裁判要旨:1.抵押登記的不動產要在法律上產生抵押權設立的效力,必須符合《物權法》第六條關于公示的要求,必須具體、特定、明確。2.對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理解有歧義時,應當以社會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為標準,而不能以抵押權人如何理解為標準...
1.關于房管局產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國發〔1983〕194號 1983年12月17日)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
徐某與曾某達成協議,借曾某之名在北京市朝陽區購得房產一套。后因曾某名下房產被中集哈深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徐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徐某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終止執行、解除對案涉房屋查封。 ...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
近日,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我國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由此,就引起很多人關注開征房地產稅,那房產稅和房地產稅兩者之間又有哪些區別?關于房產稅和房地產稅有哪些事情需要我們老百姓去了解,不容錯過的?下面...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一)關于合同性質和效力問題。 (二)關于《合作開發協議書》是否解除問題。(三)關于《合作開發協議書》能否繼續履行問題。 2011年11月17日,達州市人民政府在《達州日報》...
導讀 現實生活中,去房地產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總會遇到各種問題。本案原告攜帶遺囑去被告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被拒絕,被告以遺囑未經公證,又無遺囑繼承公證書為由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原告不服將被告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出的決定是依據政府性...
裁判要旨:1.借名人與出名人為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借名人依據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該房屋的執行。2.在借名買房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借名人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 李克強 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
一、被法院保全的房產能否確權(《物權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被法院保全的房產不能辦理確權,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