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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例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 ) 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A.一 B.二 C.三 D.五 答案:A 解析: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
間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其他相關:房的采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這條規定給采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采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準確確定的。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采光權受到侵犯。
況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準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筑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筑間距是否合法的標準。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筑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
而當有新建建筑出現并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后,方可判斷自己的采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么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
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筑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
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筑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采光權。
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采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陽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
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于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采光權不像建筑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
由于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筑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筑布局應有利于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
(一) 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政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
(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一般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
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等等。
主要涉及房地產所有權制度、建設用地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制度
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等方面。
擴展資料: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參考資料: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百度百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18.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2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29.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3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一、房地產的含義 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著物,是實物、權益和區位三者的結合體。
房地產實物是指房地產中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部分,例如土地的形狀、地形、地勢、土壤、平整程度等,建筑物的外觀、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裝飾裝修等、房地產權益是指房地產中無形的、不可觸摸的部分,是基于房地產實物而衍生出來的權利、利益和收益。 房地產區位是指一宗房地產與其他房地產在空間方位和距離上的關系,包括位置、交通、周圍環境和景觀、外部配套設施等方面。
房地產與其他經濟物品,包括房地產市場與其他經濟物品市場、房地產價格與其他經濟物品價格,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些不同之處是由房地產的特性所決定的。
房地產的特性主要有不可移動、獨一無二、壽命長久、供給有限、價值量大、用途多樣、相互影響、易受限制、變現困難和保值增值等十個方面。 二、房地產業概述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投資、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的行業,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活動。
在國民經濟產業分類中,房地產業屬于第三產業,是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 房地產業與建筑業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建筑業是物質生產部門,屬于第二產業;房地產業兼有生產(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等多種性質,屬于第三產業。這兩個產業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為它們的業務對象都是房地產。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房地產業與建筑業往往是甲方與乙方的合作關系,房地產業是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甲方,建筑業是乙方;房地產業是策劃者、組織者,承擔發包任務;建筑業則是承包單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土地開發和房屋建設的生產任務。 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是我國現階段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
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有利于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有利于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有利于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我國現代房地產業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啟動與深入推進,迅速發展壯大起來的。
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這段時期,隨著廢除房地產私有制,禁止房地產買賣、租賃等活動,房地產市場基本上消失了,這個時期幾乎沒有房地產業,只有建筑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簡稱住房制度改革或者房改,把過去那種城鎮住房主要依靠國家投資建設、排隊分配、低租金使用的做法,改變成了主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消費者從市場上購買或者承租的“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的做法。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簡稱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把過去那 種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合一,土地供應采取無償劃撥,無限期使用,不得轉讓的做法,改變成了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主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有限期使用,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的做法。 三、房地產業的作用 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有著密切的聯系,兩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房地產業的發展既受到國民經濟的制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房地產業的發展水平,又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業有以下重要作用: (1)可以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重要的物質條件。
房地產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的生產要素,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房地產。 (2)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可以帶動建筑、建材、化工、輕工、電器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3)可以改善人民的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 (4)可以加快舊城改造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落后的城市面貌。
通過綜合開發,避免分散建設的弊端,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 (5)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改善投資硬環境,吸引外資,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
(6)可以擴大就業。特別是房地產經紀行業和物業管理行業,需要的從業人員較多。
(7)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隨著國民經濟和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四、房地產業的行業細分 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等過程中,需要多學科的知識和多行業的參與,例如測繪、勘察設計、城市規劃、建筑、法律、市場營銷等。但目前普遍認為,房地產業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活動。
其中,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稱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又分為房地產咨詢、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因此,房地產業可分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和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服務業又可分為物業管理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又可分為房地產咨詢業、房地產估價業和房地產經紀業。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主要是取得待開發房地產特別是土地,然后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土地開發或者房屋建設,再轉讓開發完成后的土地、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建成后的房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具有單件性、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回報率高、附加值高、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等特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具有不連續性。房地產。
實施條例好像沒有出來,下面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供參考。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10屆第72號 【頒布時間】2007-8-30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newscenter/2007-08/31/content_6635176.htm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
一、重要法規
[2007-10-01] 中華人民共物權法
[2007-08-3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200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土地管理法。
二、房地產開發
[2013-01-22]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意見
[2013-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
[2012-07-19]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
[2012-03-16]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
[2011-09-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1-05-11]2011年全國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公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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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銷售廣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樓宇地點、竣工交付時間、售價等;(二)預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證號;(三)現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證》證號。廣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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