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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第八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第二十條 被。
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自留地不參加重新分配。
在補償和流轉等問題上并沒有什么區別。 對于土地的補償與承包地沒有區別,土地實際耕種的人應該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如果給他人使用,在土地補償的時候,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當由使用人獲得,與自留地的用益權人無關。 ######################### 農戶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自留地)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但是事實上的處分廣泛存在。
主要的行為是:利用自留地甚至承包地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或者發展林果業,在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甚至基本農田上進行“退耕還林”。 拋荒,在自留地以及屬于公益林的自留山、責任山上建墳、砍柴、挖脂、打獵等等極為普遍。
其他還有在耕地上開礦,取土等等。這些違法法理的事實行為的發生往往不會受到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阻止,形成事實上的處分。
########################### 根據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這就意味著農民集體對土地只能在規劃范圍內進行處分。土地變性的權力由國家掌握。
如果國家出于公共利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征收、征用某塊集體所有土地,那么農民集體有義務配合,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對發包方規定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了土地補償費與征收安置費總和的最高限度,集體與政府的談判只能在這個范圍內。
如果集體組織成員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2005年7月2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發包方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
在承包經營權轉讓時,必須保護實際耕地者的權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最高限額。” ########################## 法律依據:憲法/faguixiazai/xf/200311/20031111130912.htm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faguixiazai/xf/200311/20031111130912.htm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zcfg/t20050404_348114.htm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含園地、魚塘、藕塘,下同),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等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四)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二。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公安、行政監察、審計、稅務、銀行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 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直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有途的,必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由原負責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八條 依法取得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鎮)以外的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進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修訂前,其建設用地規模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
土地調查結果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征收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墾、整理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耕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開墾;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2018山東省征地補償標準是: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擴展資料:
1、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2、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第5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國有土地租賃;(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山東省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除依法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必須實行有償使用。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法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外,均應實行有償使用”;《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第10條規定“租賃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程序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非經營性單位將國有劃撥土地隨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并將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純收益上繳縣(市)以上人民政府。
裁判要旨規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在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前,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而言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但對行政機關而言,規范性文件是行政行為的依據,行政機關應予遵從。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規范性文件合法、適當,不與上位法沖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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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征地拆遷項目的越來越多,在征地拆遷程序上拆遷方經常有偷懶的行為,雖然比以往有所規范,但仍有不少當地拆遷部門為了趕工程進度,不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走。這嚴重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也給社會造成了一定影響。 在實踐中,各地大量土地房屋征收補...
關于遷墳地的補償,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具體相關的規定。一般都是按各地的自己的標準實施的,也可以協商的。 可以參考一下其它地方的:一、山東濟南、濟寧、德州遷墳補償標準: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
一、廣東省農村征地賠償標準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的耕地被征收的,補償項目應該包括以下幾項。第一項,土地補償費,計算方法是被征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在農村每畝地年產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拿最高的10倍算下來,土地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