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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國家對于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范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于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你們于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
關于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發了《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最近,根據國務院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
不是“條例”,是“辦法”。
給個最佳答案吧,呵呵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國管財〔2004〕196號,2004年8月24日印發)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處置權限,規范審批程序,防止和杜絕資產浪費與流失。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國管局)是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資產處置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
第五條 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調撥、變賣、報損、報廢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下簡稱“非轉經”)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主要包括: (一)閑置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罰沒或按規定上繳的資產; (三)經批準需置換或交易的資產;(四)因機構變動(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改變)發生的所有權、使用權轉移、變更的資產; (五)已達到報廢期限的資產或因技術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資產;(六)盤虧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七)“非轉經”或因行政工作、事業發展需要改變用途的資產;(八)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需要處置的其它資產。
第七條 資產處置應逐級申報,分級審批:(一)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20萬元以下的資產,由各部門審批,報國管局備案。(二)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2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需經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國管局審批。
(三)國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車的處置,均報國管局審批。第八條 各部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非轉經”。
確有閑置不用的資產或繼續使用不經濟的資產,為充分發揮資產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可以辦理“非轉經”,但必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第九條 申請辦理無價調撥資產,須提供:(一)擬處置資產、資金來源證明;(二)資產產權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以及經社會中介機構審定、上級部門批復的會計報表;(三)調出、調入雙方(或置換雙方)簽訂的協議;(四)申請調出、調入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十條 申請辦理變賣、出售和有價調撥資產,須提供:(一)擬處置資產、資金來源證明;(二)資產產權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以及經社會中介機構審定、上級部門批復的會計報表;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備案核準證明;(四)申請出售、轉讓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報損資產,須提供:(一)擬處置資產、資金來源證明;(二)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以及經社會中介機構審定、上級部門批復的會計報表;(三)對報損資產的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四)非正常損失,提交本部門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五)申請報損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辦理報廢資產,須提供:(一)擬處置資產、資金來源證明;(二)資產產權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以及經社會中介機構審定、上級部門批復的會計報表;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四)申請報廢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非轉經”,須提供:(一)擬處置資產、資金來源證明;(二)資產產權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以及經社會中介機構審定、上級部門批復的會計報表; (三)驗資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備案核準證明; (四)“非轉經”意向書、草簽協議或合同;(五)申請“非轉經”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 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除按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外,還須提供:(一)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二)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積、規劃用途,擬采取的處置方式。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加強對“非轉經”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
資產處置收入及“非轉經”占用費、收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沒有規定的,由國管局統一管理,作為中央國家機關重新購置、修建各類資產的專用資金。第十六條 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會同專業機構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非轉經”進行評估,按評估確認值將其改為非經營性資產,并按審批權限報國管局批準或備案。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資產管理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意見,按規定程序調整資產、資金賬目,并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第十八條 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報《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情況匯總表》和《中央國家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匯總表》(附后),報國管局備案。
第十九條 各部門在發生機構變動(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時,應按。
律師解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法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法規,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法規,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法規,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法規,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2003〕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含國有股超過50%的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有償讓度企業固定資產或企業所有權的行為。
資產處置可以是企業全部資產或部分資產(股權)。
第四條 資產處置應遵循合法、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保護交易雙方及有關債權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淮北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籌)(以下簡稱國資辦(籌)是淮北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審查、批準,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協調資產處置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利益關系。
第二章 資產處置各方
第六條 資產處置的出讓人是被轉讓企業的出資人或法定投資主體,其中:
股份制企業出讓人,是國有股權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業的出讓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投資機構或授權企業。
第七條 資產受讓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條 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拍賣行、產權交易中心等市場中介機構。資產處置活動一般在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應當提供交易場所,發布交易信息,協助交易雙方辦理有關交易手續。
第三章 資產處置方式、程序
第九條 資產處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競價轉讓;
2、招標轉讓;
3、協議轉讓;
4、其它方式。
第十條 資產處置按下列程序進行
1、企業申報。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由資產出讓人報市國資辦(籌)審批。
申報時需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處置預案、職代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資產處置預案應標明擬處置資產的數量、分布、價值、擬處置方式、擬處置價格、購買意向等有關內容。
2、市國資辦(籌)研究審核。市國資辦(籌)組織人員,通過實地調查與調閱有關材料,對資產處置預案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論證審批。
3、公開處置。資產出讓人向經市國資辦(籌)認定的具有主體資格的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提出委托申請;中介機構采用多種形式進行信息發布;市國資辦(籌)組織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資產處置底價;中介機構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進行洽談或組織公開競價、招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促成雙方成交。
競價、招標公告發布后無人參加競價、招標,或者中投方棄標而無人替補中投,資產出讓人可要求中介機構依法重新組織競價、招標或進行協議轉讓。交易底價仍由市國資辦(籌)組織的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
4、結算鑒證。資產處置原則上采取受讓人出資購買的方式,交易資金劃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資金專戶,按市政府規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和使用;交易雙方持《資產處置合同》和中介機構證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購買國有企業資產,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價款。在取得有較高資信的第三方擔保并經出讓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且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轉讓價的30%。余款部分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價款的,出讓人有權收回產權,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交易雙方均可享受市政府關于資產交易方面的優惠政策。對企業內部職工轉讓資產,按市政府專項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每一項資產處置工作成立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負責確定資產處置底價。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成員人數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單數。
一、資產處置的內涵與方式
從一般意義上講,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資產處置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公開主要是指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公開交易的方式進行資產處置;公正是指按照統一規范的處置政策、處置程序進行資產處置;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競爭的方式,給所有競爭者均等的機會。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
(1)閑置資產;(2)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3)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4)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5)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出售、出讓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資產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有形市場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置。
一、在法律受保護的情況下,可以將自已擁有的財產贈送給非直系親屬,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把我的財產全部贈送給別人之后可不可以要求我的子女繼續贍養” 可以。《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一、資產處置的內涵與方式從一般意義上講,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資產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公開主要是指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公開交易的方式進行資產處置;公正是指按照統一規范的處置政策、處置程序進行資產處置;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競爭的方式,給所有競爭者均等的機會。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1)閑置資產;(2)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3)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4)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5)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出售、出讓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資產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有形市場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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