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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二)行政法規1.《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2.《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三)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9.《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13.《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08年修訂)(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22.《關于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24.《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26.《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何娟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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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5-07-31 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 2015-07-31 關于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 2015-07-31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協助機制建設的通知 2015-05-11 中國證監會委托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 2015-05-11 發行類更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2015-07-31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 2015-05-21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2015-05-21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2014-02-13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13-12-24 上市公司類更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15-05-11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5-05-11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 2015-05-11 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2015-05-11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14-02-17 市場交易類更多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2015-07-31 關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 2015-05-11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05-11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 2015-05-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 2015-05-11 證券公司類更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 2015-05-11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 2015-05-11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2014-02-20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2013-10-21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14-02-21 證券服務機構類更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 2015-05-11 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 2014-02-25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2007-03-09 基金類更多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15-07-31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15-05-11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 2014-02-26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14-02-26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14-02-26 期貨類更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15-07-31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5-05-11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13-10-21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2013-10-21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擴展資料法律規則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法規《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規章《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自律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證券市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并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證券從業人員行為基本準則: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并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
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蛻舻睦娴玫焦降膶Υ?/p>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二、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 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泄露客戶資料。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
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證券從業人員禁止的行為有哪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禁止的行為包括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客戶利益頭等行為。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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