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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
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擴展資料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請假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法
原發布者:happyshshi001
新勞動法請假制度一、病假:1.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2.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1)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2)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3.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4.員工病假每月審核期間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1)每月請病假不能超過1天2)每月累計病假>1≤2,扣除全勤獎100元3)每月累計病假>2,扣除全勤獎200元其余工資嚴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員工守則》《員工手冊》中第2.5款關于病假工資規定的扣除比率執行(詳細規定見公司《員工守則》《員工手冊》)。操作規則:員工必須在休假后一周內將休假單遞交行政人員登記,如果超過一周(指從休假回來當天開始計算)仍未交假單的公司一律按事假處理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二、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1.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2.經公司批準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必須提前一周提出;3.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4.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三、年假:公司將給予員工年假以使他們在工作之余獲得充分的休息時間,公司鼓勵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進行休息。享受帶薪年假條件如下:1、所有公司員工在服務期滿一年后均可享有12個工作日的年假,服務年限
第三章 請假規定及批準權限
第四條 請假規定:
1、除每周限定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外,員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經批準后有效。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請假,事后須補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經批準的請假單,交考勤員,方可離崗。
2、員工請假后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
3、請假期滿,向直接上級銷假。員工請假期滿如不提前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4、如發現員工請假有虛假情況時,則對所請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五條 請假批準權限:
分支機構員工請假
1、普通員工請假 天(含),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天以上,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請假 天(含),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天以上,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副廠長請假 天(含),由廠長審批; 天至 天(含)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3、廠長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本部人員請假
1、普通員工請假 天(含)由直接上級審批,超出 天,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副總經理請假,須經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 所有“請假單”均需隨當月考勤報表匯總至人力資源部,以備審核。
第一,職工請事假,年休假以及其他各種休假,均要事先填寫請假條,寫明起始時間,請假原因,休假地點。
經過領導批準,可以休假。 第二,職工喪假,需要提供親屬死亡證明,給予喪假三天,工資照發, 第三,職工請婚假,需要提供結婚證,喪假三天,如果異地結婚的,可以給予路程假,但是合計不能超過十天。
工資照發。 第四,因私事請假,需填寫請假條,說明事假的原因,請假天數。
從何時起到何時止。 第五。
職工請探親假,需要提出父母或者配偶不在一地,不能在一起居住或者同居的證明,探望父母假為20天,配偶假為30天,另加路程。工資照發。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根據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祝你成功!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柏華玉勞動法請假規定勞動法請假規定第一篇:勞動法請假規定病假的規定見勞部發【1994】479號,從網上可以搜到,現在仍然執行。
婚喪假國家規定最多三天,符合晚婚的增加假期,具體見當地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產假國家規定三個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增加假期,具體見當地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帶薪年休假,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事假,單位有權不批,批了也可以不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用人單位制定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新年,放假1天;春節,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勞動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1天;。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根據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祝你成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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