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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簽訂的房屋拆遷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拆遷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規范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八種情況:
(1)法律規定對于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在拆遷時應當經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才能核發拆遷許可證的,該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已經就拆遷安置和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訂立房屋拆遷協議的。
(2)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達成的協議不符合有關批準文件的規定。
拆遷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嚴格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方案、拆遷計劃進行拆遷,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簽訂的拆遷協議不符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準文件規定的,可以認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3)拆遷協議規定的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不符合拆遷法律法規規定的。我國拆遷法律規范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有三種,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所訂立的拆遷協議規定對于被拆遷人采取其他補償方式的,這種協議規定的補償方式違反了拆遷行政法規對于拆遷補償的方式的規定,為無效。
(4)拆遷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不符合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5)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確定的周轉過渡的有關規定與拆遷法律規范的規定不相符合的。
(6)拆遷協議是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規定拆遷期限之外訂立的。根據本案爭議當時拆遷法規的規定,實施城市房屋拆遷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經批準的拆遷期限。
(7)拆遷人與房屋拆遷范圍之外的當事人訂立房屋拆遷協議的,拆遷協議無效。
(8)拆遷協議的其他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的。
拆遷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博弈,如果要拆遷居民房屋的,必須要慎重,必須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如果有違法行為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非法拆遷房屋違反了違反《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首先我們應看強制拆遷是為了什么;是為了實現老百性利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還是為了實現地方官員利益、集團利益或個人利益?從強拆所表現出的不平衡利益訴求、老百姓的哀號痛苦和心靈創傷之深重、強力部門的難以顧及法律來看,它與總書記七一講話精神所要求的把實現人民利益的工作做好、做細、做實,對困難群眾遇到的實際問題,一定要帶著深厚的感情幫助解決相差甚遠,與十六大所要求的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背道而弛。
把強拆長期作為解決開發商與居民之間民事糾紛的最后手段,使行政權力深深介入到房地產開發中,是用專政方式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給社會穩定和政府工作造成了不小壓力,極易給法律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帶來沖擊和侵害。其次,強制拆遷有無法律依據?《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p>
《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其他國家單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對房屋私權的保護性規定。遍查中國既有基本法律,均無為了城市改造及房地產開發之需就可以強制拆毀公民合法擁有房屋的規定。
如果不是涉及國防、外交等重大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及個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強拆公民合法擁有的房屋。但在下位立法中嚴重破壞憲法及據此構建的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規章令人觸目驚心地存在著。
按照《立法法》第8條規定,涉及對民事基本權利及財產權利的調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調整。而根據《憲法》第62條規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體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在下位立法中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不僅是調整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業已涉及到對公民最基本民事權利即財產權利的生殺與奪問題。這是立法權的嚴重越位,甚至是濫用。
第三,拆遷當事人雙方均屬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拆遷與否及拆遷協議的訂立純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那些關于拆遷糾紛須經行政裁決及強制執行的規定除了嚴重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與《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這些基本法律的沖突,本應是無效的行政法規。更令人驚悚的是,司法救濟程序形同虛設。
按照有關基本程序法律的規定,強制執行單位對申請強制執行的文書及程序合法與否有審查的義務。但這種例證在實踐中極其罕見,強制拆遷中執法權力的濫用幾乎是司空見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對強迫交易屬犯罪之舉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構成此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買賣與否、買賣時間、價款、來源法律咨詢:網頁鏈接買受及賣予對象這些交易的確立因素都是被強迫接受的。強制拆遷關系中,以行政強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權人將自己的財產以其不能接受的時間、價款賣給開發商,是赤裸裸的強迫交易;更有甚者,強行闖入私宅,將所有權人的財產棄于街市或安置于其不同意或不知情的它處,致使有的被強拆人如喪家之犬在城市中流浪、蝸居。
拆遷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1、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當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時,拆遷安置和補償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屬于形式違法,協議無效。
2、拆遷協議內容和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協議中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3、拆遷協議規定的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不符合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
4、對于屬于文物保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應當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拆除。
征收方通過暴力的方式對房屋進行拆遷的,違反的法律規定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您好,
我國《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明確規定,違章建筑是不予補償的。
如果當地村的房子都是無證的,那么一般按照無證有證同一標準進行補償關于補償標準,由各地**頒文進行規定,且進行公告公示拆除違章建筑,是否需要補償,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爭議頗大。有的人認為,違章建筑本身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種非法利益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有的人認為:違章建筑人對于違章建筑有占有和使用權,該權利可以延續到建筑拆除時,因此,基于占有和使用權,違章建筑人可以獲得拆遷補償。一般認為:在違章建筑拆遷補償問題上,應當區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圍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等。
關于補償標準,由各地政府頒文進行規定,且進行公告公示 可咨詢國土或者政府法制辦.
拆遷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主要有:依照法律和拆遷許可證的規定實施拆遷;服從和配合主管部門的管理;與被拆遷人協商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并依法依約履行;自覺履行各項有效法律文書;環境保護義務等等。具體有以下各項:
(1)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拆遷;
(2)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延期拆遷書面申請,及證明拆遷需要延期的拆遷協商記錄等相關資料;
(3)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應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實施拆遷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督;在拆遷過程中,要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制定項目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在拆遷期限內就拆遷事宜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30內,將該協議報市拆遷辦備案;
(5)依法對于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和補償,對于需要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房;
(6)自覺履行主管機關作出的拆遷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7)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并嚴格遵守及全面履行拆遷協議的規定;
(8)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應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進行證據保全;
(9)依據國家的規定及拆遷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安置補助補償費,周轉過渡費等費用;相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10)拆遷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不能提供拆遷安置補償用房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11)拆遷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12)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拆遷辦同意,拆遷人應對被拆遷房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并將補償安置費提存后,方可拆除;
(13)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的,應當自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遷辦備案;
(14)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應依法組織施工和渣土清運,保障拆除工程和施工安全,維護施工環境;
(15)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目前的拆遷法律法規對拆遷人擅自強制拆房的行為未有懲罰性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此行為無依據作出處罰。
對拆遷人擅自組織強制拆房行為,應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調整。 現實的房屋拆遷活動中,拆遷人野蠻拆房,非法組織實施強制拆房的情況時有發生,目前的拆遷法律法規對拆遷人擅自強制拆房的行為未有懲罰性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此行為無依據作出處罰。
對拆遷人擅自組織強制拆房行為,應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調整。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同時,被拆遷人也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拆遷人雖然取得了拆遷許可證,但不意味著取得了拆除房屋的權利。只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協議,且拆遷人按協議履行了相應義務后,拆遷人才有權組織拆房。
除此之外,拆遷人無權自行組織拆房。 否則,則屬民事侵權行為,被拆遷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拆遷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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