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代仲裁制度體現了意思自治的精神,與此同時,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干預已是世界各國仲裁的普遍實踐①。我國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此筆者擬就此方面有關問題略陳管見,并以此乞教于方家。一、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干預的必要性各國仲裁立法及有關國際條約均存在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干預,這種干預是不可成缺的,具有重要的意義。1、法院對仲裁的適度干預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現代仲裁制度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精神,而意思自治從本質上說就是指個人從根本上能夠以自己的意思自由地營造自己居于其中的社會空間,但是,“許多情況下,所謂自由不過意味著消極地逃避這種無形的秩序之網,沉溺在個人精神生活的狹小圈子里,或者是采取別人的事項與己無關,只顧追求一己利益的自私態度”②“自由本身內在地具有散漫或恣意的契機,如果不有意識地建立與之相對立或克服的機制,就不可能形成社會秩序”,正因為如此,各國仲裁立法及有關國際條約,為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防止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侵害他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的行為影響社會公共經濟秩序,均允許法院對仲裁進行一定范圍內的司法干預。2、法院對仲裁的干預有利于促進仲裁程序的順暢進行和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仲裁具有民間性和自愿性,仲裁庭的權力來自于當事人間有效的仲裁協議,因此,在仲裁的整個過程中,它既無充分的權力來保證仲裁程序的順暢進行,更無相應的權力執行它所作出的裁決。此外,由于仲裁具有嚴格的契約性質,仲裁庭的權力來自于仲裁協議,所以仲裁庭的命令或決定,僅對仲裁當事人有約束力,如果這種決定或命令涉及到第三人,如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財產或證據為第三人所持有、控制,需采取臨時保全措施時,仲裁庭便無能為力了。“沒有公法上的限權,那么私法上的權力便不可能有保障,私法只會變得徒有虛名”。因此,為保證仲裁程序的順暢進行和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客觀上需要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干預。3、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干預有利于維護仲裁的尊嚴和仲裁機構的威信。民間性已是世界各國仲裁組織的共同屬性,正因為如此,仲裁組織解決糾紛的程序性與法律性一般比訴訟弱,而且世界各國仲裁多采取一裁終局原則,所以仲裁組織所作出的裁決有時難免有失公正。“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客現上需要救濟手段的提供。通過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干預,有條件地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裁決,既堅持了一裁終局原則,又維護了仲裁的尊嚴和仲裁機構的威信。盡管各國仲裁立法和有關國際條約均允許法院對仲裁進行于預,但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各國法院對仲裁的干預程度也不同。影響各國法院對仲裁干預程度的因素很多,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1)經濟體制。一般而言,實行計劃經濟法制的國家里,政治、經濟、文化生播中均體現出強烈的國家干預色彩,對作為糾紛解決手段的仲裁的干預自然也較多,而實行商品經濟體制的國家,對仲裁的千預則相對較少。(2)仲裁制度的完善程度。各國仲裁制度的完善程度有別,“一般地講,仲裁制度比較完善,仲裁機構比較健全的國家,司法對仲裁的維護和支持大,而實際進行監督的少。反之,在仲裁制度不夠完善,仲裁機構不健全的情況下,客觀上就要求司法對仲越加強監督,似保證仲裁制度的貫徹實施”。(3)理論基礎。仲裁的理論基礎不同,法烷對仲裁的干預程度也不同,如前蘇聯,法學界崇尚公法利益思想,不承認私法的存在,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反映在仲裁制度中國家干預色彩便比較濃;而美國受“三權分立”思想的影響,認為法院有致高無上的權力,仲裁直接受法院的監督和制釣,仲裁中的法院干預程度較突出;在瑞典,法學界認為,仲裁屆私法范疇,私權自治,當事人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整個仲裁程序幾乎不受法院的監督和干預,僅對于仲裁結果的不正當情況經當事人起訴后法院才干預。
在仲裁司法監督中,仲裁裁決撤銷制度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該制度的存廢、運行,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在《仲裁法》的起草過程中,對于是否應該設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我國有關部門及專家就存在著截然相反的意見。《仲裁法》頒布實施后,針對涉外仲裁的司法...
1仲裁裁決的撤銷的含義及存在依據仲裁裁決是仲裁庭根據仲裁當事人的申請就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而仲裁裁決的撤銷(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證據的證據效力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將訴訟上的承認、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還有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和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規定為當事人免于...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仲裁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了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這無疑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是仲裁實踐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權時,存在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雙重司法審查的不合理體制。本文筆者結合我國仲裁實踐中的司法審查案例,揭示出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結束了我國沒有仲裁法典的時代,確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內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質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發展的客觀規律。仲裁法所確立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與國...
?`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周成泓*(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0031)摘要:本文運用雙重獲得合意理論論證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的必然性。接著文章對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了理論分析,論證了其合理性,指出其根本屬性是契約性,其價...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的程序、效力與救濟是撤銷裁決中的一個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它作為一項不折不扣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要有明確的撤銷申請人和撤銷相對人,服從有權撤銷裁決的法院的管轄,按照法定期限申請撤銷裁決和裁定撤銷裁決。撤...
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提出及其實踐為中國營造了區際司法協助的可能和環境。我國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四法域構成了錯綜復雜的區際司法協助的主體,就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而言,目前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存在一個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的安排,至于其他法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