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2011年3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住宅項目”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1.2億元;開工日期未2011年3月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3月5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15日內,A公司支付50%的費用45萬元,主體結構達一半進度時支付30%的費用27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剩余20%的費用18萬元。
2011年3月5日,工程開工。2011年3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5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45萬元。在施工中,因B公司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安全帽導致一名施工人員被高空墜落的磚塊砸傷,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情況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査后發現,B公司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后并未用于購買安全防護用具,而是將該筆費用挪作他用。監理單位將此情況報告給A公司后,A公司遂要求B公司停工整改,工期因此延誤8天。2012年6月12日,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完工后,A公司與B公司無法就工程結算價款達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其中一項請求為要求A公司賠償其停工期間產生的人員停工、窩工損失,塔吊租賃費用損失。
A公司提起仲裁反請求,要求B公司賠償其因工期延誤而向小業主支付的違約金損失。A公司認為其已按合同約定向B公司支付45萬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B公司應將該筆費用用于購置和更新安全防護用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B公司擅自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挪作他用,其有權責令B公司停工,B公司因此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B公司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竣工導致其無法向小業主交房,其向小業主支付的違約金B公司應予以賠償。
關于B公司人員停工、窩工損失,塔吊租賃費用損失請求。仲裁庭經審理認為,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11條的規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必須專敖專用,B公司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被責令停工而產生損失的,該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仲裁庭對B公司停工期間的損失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A公司違約金損失請求。仲裁庭經審理認為,本案工程于2012年6月12日竣工,與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不符。B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工期延誤是非己方原因所致,其違反合同約定給A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頗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報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栝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B公司應予賠償。仲裁庭對A公司違約金損失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點評
承包人因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被發包人、監理單位或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工而遭受損失的,該部分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起索賠。除此之外,承包人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可能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因此,承包人應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對發包人而言,因安全文明施工指施費對防止和減少工程亊故發生、確保工程順利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發包人應對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定期組織聯合檢查,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轉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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