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即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的過程,在法律上表現(xiàn)為要約與承諾。當訂約雙方分處異地或異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xié)議時,要約與承諾的階段性表現(xiàn)得最為明顯,雙方也容易對要約、承諾是否已到達,是否被撤回等問題發(fā)生爭議。一般來說,此類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要約是否附保留條件發(fā)生爭執(zhí)時的舉證責任。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界限是相當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發(fā)生爭執(zhí),但實踐中有時會對要約是否附保留條件發(fā)生爭執(zhí)。發(fā)生這類爭執(zhí)時,應由被告對附有保留條件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因為提議中包括訂立該合同最基本條款的事實是構成要約的事實,該事實應由主張要約的原告負舉證責任。存在保留條件的事實是妨礙要約成立的事實,應由否認要約的被告負舉證責任。
(2)要約、承諾是否撤回發(fā)生爭執(zhí)時的舉證責任。
要約或承諾發(fā)出后,行為人有權將它們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須同時或先于要約或承諾到達對方。當撤回與否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由主張已將要約或承諾撤回的一方負舉證責任,他不僅要證明發(fā)出撤回通知的事實,而且應證明該通知同時或先于要約或承諾到達。他可以通過證明以比要約或承諾更為快捷的方式發(fā)出撤回通知來證明這一問題。
(3)承諾是否在要約有效期限內到達發(fā)生爭執(zhí)時的舉證責任。
承諾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是構成承諾的必要條件。對此發(fā)生爭執(zhí)時,主張合同已成立的原告應對他在要約有效期內發(fā)出承諾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該事實被證明后,被告主張未收到承諾或承諾遲到時,則應對所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因為承諾的信件、電報發(fā)出后,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能夠在合理期限內送達受件人,遺失、誤送等意外情況極為罕見。相對于郵件在合理期限內送達來說,遺失、誤送等屬例外情形,故原告無須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負舉證責任。
(4)合同是否成立發(fā)生爭議的舉證責任。
一般來說,在原告根據(jù)合同請求被告履行義務的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雙方曾訂立合同,應由原告對產(chǎn)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即與被告訂立合同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2.合同生效的舉證責任
如果被告承認與原告訂立合同的事實,但主張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此時的爭議便集中在合同有效的構成要件上。如原告主張訂立合同時雙方皆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則主張一方無行為能力。原告主張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則主張原告訂約時有欺詐、脅迫等行為。由于導致合同無效的諸事實屬妨礙合同權利義務產(chǎn)生的事實,故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主張合同有效的原告對此不負舉證責任,應由主張存在這類事實的被告負舉證責任。具體而言:
(1)關于合同的變更權和撤銷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對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或者變更。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或者變更合同時,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誤解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表意人無主觀上的故意;誤解必須是重大的而非輕微的。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或者變更合同時,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該合同為有償合同,或者是雙務合同;合同內容明顯背離公平原則;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yōu)勢或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所致。以乘人之危為由撤銷或者變更合同時,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陷入危難處境,迫切需要某種救助;有乘人之危的行為,即有利用他人危難處境使之接受不利條件的行為;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對自己嚴重不利。
(2)關于合同無效宣告請求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項:“(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以欺詐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贗品說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說成是優(yōu)等品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為或語言告知產(chǎn)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為,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之行為;脅迫行為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chǎn)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以惡意串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為,又稱偽裝行為。當事人以行為虛假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證明的要件事實是:行為人故意表現(xiàn)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
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就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民法中的強行性規(guī)范或者其他部門法中的禁止性規(guī)范等事實負舉證責任。比如證明對方通過訂立合同,從事詐騙、行賄受賄等觸犯刑律的行為,或者有偷稅、漏稅、逃匯、套匯等違反稅收征管、外匯管理的情形。
3.債權人撤銷權和債權人代位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債權人撤銷權發(fā)生爭議時,債權人欲行使其撤銷權,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以證據(jù)證明下列要件事實: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如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
(2)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已經(jīng)或將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以上要件事實,債權人須提供證據(jù)證明。對于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行為的撤銷,債權人還必須同時證明受讓人行為時的主觀惡意。受讓人的惡意,雖一般要求由債權人舉證,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有害于債權的事實,依當時具體情形應為受讓人所能知曉的,可推定受讓人為惡意。不過,這里的推定為事實推定,由法官依據(jù)個案情形酌定。
債權人代位權發(fā)生爭議時,債權人欲行使其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代替?zhèn)鶆杖讼虻谌齻鶆杖酥鲝垯嗬?,必須就下列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有到期債權存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4.合同解除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1)約定解除爭議的舉證責任。
協(xié)議解除是以第二個合同解除第一個合同。當事人對于協(xié)議解除合同有爭議的,主張協(xié)議解除的一方應就達成解除合同協(xié)議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就約定解除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由主張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一方舉證證明解除權的約定之事實。
(2)法定解除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直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是因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不可能的違約行為(合同法第95條)。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時,應證明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5.抵銷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1)法定抵銷權爭議的舉證責任
在訴訟上主張法定抵銷權時,必須就下列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當事人雙方的債權均屆清償期。對方當事人可以以雙方債務均為按照合同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以智慧成果為給付標的的債權、勞動報酬、撫恤金等債權、因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強制執(zhí)行時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供養(yǎng)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費用)為由否認其法定抵銷權的存在。但必須就其否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2)合意抵銷爭議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合同法第100條)。主張合意抵銷者,應就達成抵銷協(xié)議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合同權利變更或消滅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就他人所主張的合同權利,認為有阻礙、變更或消滅權利的事實的,由主張權利人的相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46261對人負責證明。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權利受到阻礙、變更或消滅的情形主要有:要約不得撤銷的抗辯事由,要約失效的事由,格式條款無效的事由,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的事由,撤銷權消滅的事由,債權人代位權的例外,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合同的變更,雙務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等。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可以上述事由進行抗辯,但必須以證據(jù)證明合同權利受到阻礙、變更或消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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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裁判要旨債務加入下承擔人的債務,是與原債務并立的自己債務;而保證債務則為保證他人的債務,是附屬于主債務的債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故,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時,應斟酌具體情事綜合判斷,如主要為原債務人的利益而為承擔行為的,可以認定為保證,承擔人有直接和實際的利益時,可以認定為債務加入。案例索引:《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信托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終867號】爭議焦點:連帶保證與債務加入應該如何區(qū)分?02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承諾函》系中......
怎樣區(qū)分重大違約和輕微違約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睹穹ǖ洹飞暗囊?guī)定:違約區(qū)分為重大、實質性的違約和輕微、非實質性的違約,對于不同性質的違約,法律規(guī)定了不同救濟和解決方法。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這一規(guī)定表明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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