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一輯)》
轉自:法信、民事法律參考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損失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會議紀要)
【主持人】賀小榮
【出席法官】賀小榮、邵中林、張樹明、梁風云、王富博、張代恩、宋春雨、余曉漢、張艷、丁俊峰、張劍、仲偉珩、李盛燁、季偉明
【列席人】劉曉勇、孫勇進、劉忠偉
案情摘要
乙公司于2014年12月簽訂借貸合同,甲向乙出借4億元,借款利率為月2.5%。甲公司依約支付出借款項。2015年1月甲乙兩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將此前所出借款項轉為甲合作開發投資,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合同開發收益乙公司占49%,甲公司占51%。2017年1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收益結算協議,明確甲公司除收回本金4億元外,已收取項目利潤約4億元,雙方未分配利潤2億元用于受讓案外人丙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用于繼續開發二期房地產項目。雙方同時簽訂《合作開發二期項目協議》2018年4月,乙公司毀約,導致甲公司無法參與二期項目的開發和經營管理。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作開發二期項目協議》,返還合作開發二期項目投入及賠償可得利益損失2億元。鑒于二期合作開發項目未實際完成,故在法院審理本案過程中,雙方對可得利益賠償的計算產生爭議。
法律問題
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損失如何計算
不同觀點
甲說:差額法
該說認為,根據差額計算方法,合同因一方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守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解除,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應為合同實際履行之后守約方可以獲得的利益減去合同解除后雙方返還利益部分的差額。就本案而言,鑒于合同因一方解除無法精確計算守約方可能的損失,故應委托鑒定單位對案涉項目進行審計,并預測項目完成后可能獲得的凈利潤,再根據雙方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來計算守約方可能獲得的利益損失。
乙說:類比法
該說認為,由于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致使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故無法精確計算可得利益。鑒于之前雙方合作基礎系來源于年利率為30%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且根據雙方之前的約定,守約方獲得的合作開發收益在30%左右,故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數額應類比其之前獲得利益的收益比來計算。根據該種方法計算,還應扣除守約方因為解除合同而節省的為履行合同需要支付的投入,故本案可得利益損失可參照民間借貸年利率24%來計算。
丙說:估算法
該說認為,根據估算法,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解除而未履行的情況下,考慮到合作開發合同的合作風險,故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數額。為此,法院在計算可得利益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當事人合作開發的實際及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估算守約方可能獲得的利益數額,來確定違約方應賠償的數額故本案可得利益的計算應為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守約方投入資金的利息。
丁說:綜合裁量法
該說認為,在合同因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未獲履行的情況下,往往無法準確計算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進而無法確定守約方的損失,故法院可以綜合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利、當事人各自的過錯因素及當前經濟形勢等因素綜合判斷。這種方法是實踐中法院在合同因一方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所較多采用的方法。故考慮到本案違約方根本違約的情況,應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守約方投入資金的利息。
法官會議意見
采乙說
一方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返還實際投入并請求賠償損失的,損失賠償的范圍包含可得利益損失。在合同因違約解除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精確計算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往往非常困難。對此,人民法院在確定守約方可以獲得的賠償損失額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差額法、類比法、估算法以及綜合裁量法等方法來確定守約方的可得利益。在確定損失賠償數額時,還應適用合理預見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損益相抵規則等依法限制賠償數額。
就本案而言,采取差額法通過審計或者鑒定的方法來確定守約方的損失,效率低下,既影響到當事人利益及時實現,也導致審判效率較低,其本身也是大致估算,并不可取。采取估算法由法院估算的數額往往與當事人的預期差距較大,難以平息當事人的爭議。綜合裁量法則是在其他方法無法使用的情況下才采納的方法,在本案可以通過類比法來確定守約方的可得利益損失情況下,則不宜采納綜合裁量法。就本案事實而言,結合前期合作的實際收益以及前期合作系來自于當事人民間借貸的特殊情形,確定損失賠償額為投入資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既符合當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法律關系由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演化而來的實際,也符合當事人前期合作開發的收益實際既符合當事人特別是守約方的合理預期,也符合合理預見規則,還符合可得利益賠償中扣除守約方因解除合同而節約支出等應減除的賠償額部分,故本案可以采取類比法。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可得利益納入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范圍,但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裁判要旨如在因違約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將損害賠償范圍僅限定于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不將可得利益損失納入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8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確表示不同意轉讓,經審理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法院應認定有效,但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的,不應予以支持。法院應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未盡到舉證證明責任時,當事人應當承擔其訴訟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訴訟風險,但并不一定是其訴訟請求必遭駁回的敗訴后果,當事人應當承擔因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而帶來的訴訟風險。即使當事人主張原審法院酌定賠償金額有所偏差,該不利后果之風險也...
幾種典型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由于交易性質、合同目的不同,在具體案件中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要考慮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幾種常見的情況予以說明。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
確認合同糾紛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應當遵循可預見性原則——新疆亞坤商貿有限公司與新疆精河縣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1裁判要旨1基本案情2004 年1 月2 日,亞坤公司與康瑞公司簽訂棉花購銷合同,約定康瑞公司向亞坤公司提供229 級(二...
一、案件經過學海公司與童志軍簽訂《開發項目內部承包協議》。雙方約定,案涉項目承包價款包括三部分:其一為8000萬元款項和價值2000萬元的車位;其二為童志軍無償為學海公司建設的34300平方米的毛坯房;其三為童志軍無償為學海公司建設的150...
1.什么是損失補償原則三個條件是什么 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將特定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損失。填補損失,在保險關系中稱為補償。保險...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
合同解除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自愿在合同中約定對合同解除適用違約金條款,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共利益,合同合法有效。裁判規則1.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