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阿龍曾經長時間加班,加班后直到一天將近21點,他回到家后感到不適。他在清晨被送醫終告不治。該公司已為所有雇員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因此,在向阿龍的家庭成員作出了相應的賠償后,該公司向該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該公司拒絕支付保險,理由是后者該保險種應基于工傷。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法官們仔細弄清了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最終確定阿龍的死與工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雇主責任保險。對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責令被告賠償損失5萬元。
案例詳細信息:
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員工猝死“非工傷”遭拒賠
2019年9月,原告的一家公司從被告的保險公司購買了總共400人的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將在2020年9月30日到期。2019年12月25日,被保險人員工阿龍在家突發疾病死亡。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和解協議后,向被告提出賠償申請。
在審判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涵蓋的保險是用人單位責任保險,它是根據工傷保險法規建立的,即該保險范圍也應參照工傷保險的賠償范圍。 “原告員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責事由之一,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獲得證據,發現事件發生當天,阿龍在20:21完成加班后,在家中突然患病。他被送往醫院,并于第二天00:57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臟驟停。還另查明,阿龍去世的那一天,阿龍每天工作超過10個小時。
猝死與工作有因果關系,屬于雇主責任險賠償范圍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范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猝死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疾病。死亡是由于患者身體的內部原因造成的,但是,長期的工作量,較高的工作強度,較高的工作壓力以及不健康的生活和休息會損害身體的健康。
總而言之,阿龍的去世和工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愿書,要求被告支付5萬元的保險賠款。
案件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須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兩個基本條件。如果工人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還須符合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
本案中,阿龍的死因為心臟呼吸驟停,原因不明,尸體已被火化,不再符合鑒定條件。盡管長時間加班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未能形成證據上的優勢,但無法斷定阿龍加班與死亡之間存在不可避免的直接因果關系,但不能排除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定他的死亡與其工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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